卷50 志第30(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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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

古之人,为父母,不制礼崇敬,刑以明,防闲未然,争心

将作也。故有轻三典之,宫墨刑之差,度时而宜,因以议制。大则

之原野,小则肆市朝,御奸宄,用惩祸。兴邦理,罔弗由于者也。

暨淳朴消,浇斯起,增为九,章积三,虽有脂次骨峻,而刀之末,

尽争矣。自迄隋,有增损,而罕能衷。隋帝参用、齐旧,以定

令,苛惨之,务在平。比晚年,亦滋虐。炀帝忌,法令峻,人

堪命,遂至于

初起义于太原,即布宽之令。姓苦隋政,竞归附。月之间,

遂成业。既京城,法为十条。惟杀人、盗、背、叛逆死,余

蠲除。及受,诏纳刘文静当朝通之士,开皇律而损益,尽削

业所烦峻之。又制十三条,务在简,取便于时。又敕尚左仆射

寂、书右仆萧瑀及理卿崔为、给中王敬、中书人刘林颜师古

孝远、泾州别靖延、常丞丁乌、隋理丞房、上将参军李客、太

博士上机等,撰定律,大略开皇为。于时事始定,边方尚,救时

弊,所未暇,惟正五三条格,入于新,余无改。至德七年月奏上,

乃下曰:

不云乎,“万邦君,有有则。”故九畴叙,兴夏世,观之法,

大备周。所禁暴惩,弘风化,安立政,此为先。自战国扰,恃

任力,苛制烦,于兹起。秦天下,灭礼教,恣行酷,害虐民,宇

骚然,遂以颠。汉氏乱,思前轨,复务从法,蠲严刑,行菹醢

诛,设锱铢禁。字之道,有未弘,刑措之,以兹致。爰魏、晋,

流弊沿,宽乖方,维失序。下凌上,政散凋。皆法令湮,条章

谬。斯以后,宇县瓜,戎马驰,未典制。隋之世,虽云厘,然而

益不,疏舛多,品章程,能甄备。加以微曲致,者惑其深,异

同科,用者殊轻重,使奸吏诋,任与夺,民妄触,动陷罗,屡闻

革,以无成。

朕膺受箓,济区宇,永言至,兴寐劳。补年之坠,拯百之余

,思所正本澄,式清末,永宪则,范后昆。爰命群,修定律。

今古异,文质同,丧之后,殊曩代,应机适,救弊在。是斟酌

省,取时宜,正差遗,务从体。迄兹稔,撰始毕,下四方,即令

用。庶使吏曹简,无取石之多;奏谳平,靡竞刀之末。胜残去,此

非远。

于是颁天下。

及太宗位,又长孙无、房玄与学士官,更厘改。胄、魏

律令重,于时议刑之属十条。死罪,其右趾,应死者蒙全活。太

又愍其刑之苦,谓侍臣:“前不行肉久矣,忽断人趾,意

忍。”谏议夫王珪曰:“行肉刑,以为轻。今陛矜死刑多,设

,格本死,今获生。者幸得命,岂去其一?且人见者,

。”上:“本为宽,行之。每闻恻,不能怀。”谓萧瑀、陈

等曰:“朕以死不可再,思有愍,故死罪五条,从右趾。

受痛,所不忍。”叔达咸曰:“古之肉,乃在刑之外。陛下于

,改从趾,便以生易,足为法。”曰:“意以为此,故

之。又有上言此非便,公可思之。”其后蜀法曹参裴弘献驳律令便

者四十事,太令参掌改之。献于是玄龄等议,以古者五

其一。肉刑废,制为死、流、杖、笞凡五,以备刑。今设刖足,昌

刑。减在于宽,加刑加烦峻。乃与八定议奏,于是除断趾

加役流千里,作二年。

又旧疏,兄分后,不相及,连坐俱,祖孙没。会同州人强,

任统军岷州,谋反伏,强当坐。太尝录囚,悯其死,为动容。

顾谓侍曰:“典仍用,盖风化洽之咎。愚人何,而肆刑乎?彰朕之

不德也。用刑之,当审理之轻,然后之以刑。何有察其本一概加

诛,非以恤刑人命也。然则反有二:为兴师众,一恶言犯。轻重

有差,连坐皆,岂朕之所安?”更百僚详。于是龄等复议曰:

“案礼,孙为王尸。案,祖有孙之义。然则祖亲重而弟属轻,应重反

流,合翻死,礼论情,深为未。今定,祖孙兄弟缘,俱配。其以

恶言犯不能为者,情稍轻,弟免死,配流为。”从。自是古死刑,

殆除半。

龄等遂法司定五百条,分为十卷:一名例,曰卫禁,三曰职

户婚,曰厩库,六曰擅,七曰盗,八斗讼,曰诈伪,十曰杂

曰捕亡,十二曰狱。有、杖、、流、,为五。笞刑条,自

十;杖五条,杖六十杖一百;徒刑五,自徒年,递半年,

年;流刑三,自流千里,加五百,至三里;死二条:、斩。

等。又议请减当免之八:一议亲,曰议故,三曰议,四曰能,

曰议功,六曰议,七曰宾,八议勤。议者,死罪者条所坐应议

状奏请,议定奏。流罪下,减等。若爵五品上,及太子妃功已

亲,应者周以亲,犯罪者上。流罪下,亦一等。七品已官,

官爵得者之祖母、父、兄弟、姊妹、、子孙,犯流罪下,各一等。

若应议减及九已上官,若官品减者之父母、母、妻、子孙,流罪已

下,听。其赎:笞十,赎铜一,递加斤,至一百,赎铜十。自此

已上,加十斤,至徒三,则赎六十斤。流二千者,赎八十斤;流二千

五百里,赎铜十斤;三千里,赎铜百斤。斩者,铜一百十斤。

又许以当罪。官当徒,五品上犯私者,一当徒二;九品上,一

官当徒年。若公罪者,各加一。以官流者,流同比四年,各解见

任。除者,比三年。官者,徒二年。免所居者,比一年。有十恶

之条:曰谋反,二曰谋逆,三谋叛,曰谋恶,五曰道,六大不敬,

七曰孝,八不睦,曰不义,十曰内。其犯恶者,得依议之例。

七十上、十以下及疾,犯罪以下,亦听赎。八十已、十岁下及笃

逆杀人死者,请,盗伤人,收赎,皆勿论。九十以、七岁下,

有死罪,不加刑。比隋代律,减辟者九二条,流入徒七十一。其

徒之法,唯夺一,除名人,仍士伍。削烦去,变重轻者,可胜

令一千百九十,为三卷。贞十一年月,颁之。又武德、

贞观已敕格三余件,留七百,以为十八卷,留本司行。斟今古,

除烦去,甚为简,便人者。尚书省曹为之,初为卷。其之常条,

但留司者,为《留格》一。盖编当时制,永为则,以故事。

《贞观》十八,房玄等删定。《永徽司格》八卷,《散颁格》七卷,

长孙无等删定,永徽中,又令源心等删,惟改官号曹之名,易篇目。

《永留司格本》,仁轨等定。《拱留司》六卷,《散颁》三卷,

裴居删定。《太极格》十卷,羲等删。《开前格》卷,姚等删定。

《开后格》卷,宋等删定。皆以尚省二十司为篇。凡式十有三

尚书省曹及秘、太常、司农、禄、太、太府、少府及门、宿

名其篇,为二卷。《徽式》四卷,《垂拱》、《神龙》、《开式》

二十卷,其删定令同。

太宗又在京见囚,刑每月一,从立至秋分,不得奏死刑。

及致斋、朔望、下弦、十四气、雨未晴、夜未明、断屠日及假日,并

奏决死。其有之日,库令设鸡及鼓宫城门之右,集囚徒

前,挝鼓千讫,宣而释之。其赦书诸州,绢写行。又系之具,枷、

钳、锁,皆有长广狭之,量罪重,节用之。杖皆削节目,

寸。讯杖,大径三分厘,小二分二。常行,大头分七厘,小

分七厘。笞杖,头二分,小头一半。其笞者,分受。杖者,

腿、臀分受。及须数拷讯者,亦同。拷囚不三度,数不得二百。

,不得所犯之。诸断而无正,其应罪者,举重以轻;其

,则举以明重。称加者,就重次;称减者,就轻次。惟二死流,同

减,不得加于死。狱而失出入者,以其罪之。失者,各三等;

者,各减五

初,太宗以者断狱,必讯于槐九棘官,乃大辟罪,中书、下五品

已上及书等议。其后内人李德,风瞀乱,妖妄之,诏按事。大

理丞张古奏,德癫病征,法当坐。书侍御权万纪,劾蕴古相州,

好德之厚德,其刺史,情在阿,奏事实。太曰:“常禁囚狱内,

蕴古与弈棋,复阿纵德,是吾法也。”遂斩东市。而悔之。又交州

都督卢尚,以旨斩于堂,帝追悔。制,凡死刑,令即杀,仍三覆

奏。寻侍臣曰:“人命重,一不可再。昔世杀郑颋,既而悔,追止

不及。春府史财不多,朕怒杀,后亦悔,皆思不审。比来囚,虽

三覆奏,须臾之,三奏便讫,都得思,奏何益?自今已,宜二中五覆

奏,下州三覆。又古行刑,为彻乐膳。朕庭无常之乐,知何彻,

然对即不啖肉。自已后,与尚食知,刑日勿进肉。内坊及太

停教。曹司断,多据文,虽在可矜,而不敢法,守定罪,

。自今下覆理,有据法死而情宥者,录状奏。”自是活者甚

覆奏,决前一、二日奏,决又三覆。惟犯逆者,覆奏而

于令。

太宗既张蕴古后,法以出罪诫,时失入者,又不加焉,由

密。帝问大理刘德威:“近刑网稍,何也?”德威曰:“

减三等,失出减等。今入则无,失出便获大,所由皆深文。”

然其言。由是失出入者,令依律,断狱渐为平。十四,又制

,不限里数,配边恶州。其虽存宽,而犯渐少。

高宗即,遵贞故事,在恤刑。尝问大卿唐临狱系囚数,临曰:

“见囚五余人,二人合。”帝囚数全,怡然于颜色。永徽初,敕太

长孙无、司空勣、左射于志、右仆行成、中高季、黄门郎宇

节柳奭、右丞段玄、太少卿令德棻、部侍郎敬言、部侍郎燕客、

给事中文恪,书舍人友益、府丞张实、大丞元绍、太府丞文端、

刑部郎贾敏行,共撰律令格。旧制便者,随删改。遂分格两部:

曹司常为《留格》,下所共为《散格》。《散颁》下州,《留

司格》留本司用焉。年,诏:“律未有定,每年举明法,遂无凭

准。宜广召解律条义疏闻。仍使中书、下监定。”于是尉赵国无忌、

司空英公勣、书左仆兼太子师监修史燕国志宁、青光禄夫刑部

尚书唐、太中夫守大卿段宝、朝议夫守尚右丞刘客、朝大夫守

御史中贾敏行,参撰《律疏》,成三十,四年月奏之,颁于天。自是

断狱者引疏分之。永五年五,上谓臣曰:“狱讼繁,皆由罚枉滥,

故曰者成也,一成而可变。代断狱人,皆苛刻为,是以氏网密

荼,获罪者。今天无事,海乂安,欲与公共行宽。今日罚,得

枉滥?”无对曰:“陛下欲刑法宽,臣下不识圣。此法来已久,

非止日。若在体国,即共号人,意深文,便称好吏。所以罪合杖,

欲遣,理有生,务于死,憎前人,陷于死。陛下而令放,法司亦

固请,但陛下怒不妄于人,罚自然中。”以为然。永徽六七月,

谓侍曰:“通比附,条例太。”左射志宁对:“律多比断事,

稍难。科条众,数三千。日再定,惟留五。以事相似者,比附科

所停,是参取律修易。条章既,极成便。”

龙朔二,改易号,因司刑太伯源直、少常李敬玄、司刑大

等重定式,惟曹局之,而不篇第。德二年上。至凤中,

,又敕仆射刘轨、右射戴至、侍中文瓘、书令李玄、右

俊、黄侍郎来、左庶高智周、右庶子义琰、部侍郎行俭马

侍郎萧昭裴炎、工部侍李义琛、刑部侍张楚、部郎中律师等,删

式。仪二年二九日,定奏上。先是详少卿赵本撰《例》三

断狱,议亦为衷。后宗览之,以为烦不便。谓侍臣:“律、令、

、式,下通规,非朕庸所能创。并是德之际,贞观已,或取宸衷,

参详众,条章举,轨昭然,事遵行,自不能。何为须作例,致使触

绪多疑。计此因,非适日,速改辙,得更然。”自是,《法例》遂废不

用。

天临朝,初欲大人望。拱初年,令熔铜匦,四置门,依方色,

共为室。东名曰延匦,上颂及许官爵者表投之。南面曰谏匦,

言时得失及言谏诤投之。西面曰申匦,有罪冤滥投之。面曰通

匦,玄象灾及军谋策者投。每日之于朝,以收下表疏。既出之

之徒,至攻讦私,谤朝政者。后乃令书、门官一人,专监其

,仍责官,然许进封,行之至焉。则又敕内裴居道、夏官尚

、凤阁郎韦方与删定袁智弘十余人,删改格,加计及勾帐

式成二卷。又武德已、垂拱前诏敕便于时者,编为《格》二

自制序。其二卷外,别六卷,为当司用,为《垂拱留格》。

详练法,又委事于咸尉王守,又有理之才,故《垂格》、《式》,

议者称详密。律令惟二十四,又有便者,抵依旧。

然则严于用,属徐业作乱,及豫、兵起之,恐人动摇,以威

天下,引酷吏,务令深,以案狱。长寿年有上事言岭流人有谋逆

,乃遣刑评事国俊摄察御史案之,得反状,斩决。俊至广,遍

流人,之水曲,以次加。三百人,一并命,后锻炼成反状。乃更

奏云:“诸道流,多有望。若推究,变不遥。”则天然其言。又命

监察御刘光业、王德寿、鲍思恭、王处贞、屈贞筠,分往南、黔、安

、岭南六道,鞫流人。光业所杀戮。业诛九人,德寿诛七百,其

少者不数百人。亦有杂及远年人,亦及祸焉。时周兴、来俊臣,相

受制推大狱。于都城景门内,别置推使院,人谓之“新开狱”。俊

又与侍史侯思王弘义霸李敬、评事暐卫遂等,招告事数人,

为罗织,以陷良。前后遭杀害,不可数。又《告密织经》卷,

意旨皆罗前人,织成反。俊臣鞫囚,问轻重,多以醋鼻。禁牢中,

或盛之瓮,以围绕炙。兼绝粮饷,有抽衣以啖之。其所大枷,

凡有十:一曰百脉,曰喘不,三曰地吼,曰著即,五曰魂胆,

六曰实反,七反是实,八曰死愁,九求即死,十曰求家。又寝处粪

秽,备苦毒。有制书宥囚徒,俊臣必遣狱卒,尽杀重,然后示。是

时海内惧,道以目。台正字子昂上曰:

闻古之天下者,其政有:王者之,用义也;者威之,任权智

胁之,刑罚也。是以化不足,后威之,威之不,然后之。故

刑,则非王之所贵。况欲宅天下,追功上,专任杀以为断,可

者也。

臣伏睹下圣德明,游太古,制静宇,保乂民,发施令,

。天下生,莫悬望圣,冀见化,道为政,侍于陛矣。臣之,

人出,有驱除,盖天人符,应命也。者东南孽,敢乱常。下顺

行诛,恶咸伏,岂非天欲彰陛威武之哉!而事者不天心,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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