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4 历1(1 / 2)

加入书签

元史明时治,自黄、尧、与三代盛王,不重之,其文备于传记。虽去既远,法不详,然原其,不过时考验,以合于而已。刘歆作《三统历》,始立年日法,以为推之准。世因之,历唐而,其更改法者,凡数十,岂故为乖异?盖天不齐之,而历一定之,所以久而不不差,差则不不改也。

元初用金《明历》,庚辰岁,太祖西,五月,月蚀效;二、五月,微月于西南。中书令律楚材《大明》后天,乃损节之分,周天之,去交之率,月转之,课两之后先,调五行出没,正《大历》之。且以元庚午,国兵伐,而下略定,推上元午岁天十一月戌朔,正冬至,日月合,五星珠,同虚宿六,以应祖受命符。又西域、原地里远,创里差以损之,东西万,不复忒。遂其名曰《西征庚元历》,表上之,然不果用。

元四年,西域札鲁丁撰《万年》,世稍颁行。十三,平宋,遂诏前书左丞衡、太赞善王、都水监郭守改治新。衡等为金虽历,止宋《纪历》微增益,未尝测于天,与南北官陈鼎、邓元、毛鹏、刘巨、王素、岳铉、敬等参累代历,复测日月星消息运之变,别同异,酌取中,以为本。十年冬至,历成,赐名曰《授时历》。十八,颁行下。二年,诏子谕德谦为《议》,明新历天求合微,考前代人附会之,诚可贻之永,自古今,其验之精,盖未有于此者。今衡、恂、守等所撰《历经》谦《历》故存,皆可考,是用著于篇。惟《万历》不传,而《庚午元》虽未颁用,为书犹,因附于后,使来者有焉。作《历志》。

授时议上

运行,环无端,治历者就阴消息之际,以为立之始。阳消息机,何而见之?惟候其晷进退,则其机无所遁。候之之,不过表测景,以究其至之始。智作能,前代人为法备,苟精思密,心与会,则人述作外,未无所增

择地平,设水绳墨,表其中,以度其晷。然短促,寸之下为分秒、半、之数,易分别。表长,分寸稍,所不便者,景而淡,得实景。前人欲虚景之考求真,或设筒,或小表,以木为,皆取端日光彻圭面。今以铜表,高十六尺,端挟以龙,举横梁,至圭面,共四十,是为尺之表。圭表为尺寸,旧寸一,今申而五,厘差易分。别创为符,以实景。制以铜,博二,长加之二,穿一窍,若针芥,以方-为趺,端设为轴,令开阖,其一端,使其势倚,北南下,来迁就虚景之,窍达光,仅米许,然见横于其中。旧法以端测晷,所得者体上边景,今横梁取,实得景,不有毫末差。

中八尺景,冬长一丈尺有奇,夏至尺五寸。京师长,冬至景七丈尺八寸奇,在尺表则丈五尺寸六分;夏至之一丈一七寸有,在八表则二三寸四。虽晷长短所不同,其景长冬至,短为夏,则一。惟是至时刻求不易,盖至日正,则岁气节而正矣。刘宋祖之尝取前后二三四日晷景,取其中,定为冬,且以差比课,推定时。宋皇-间,周则取立、立春日之景,以为去既远,差颇多,易为推。《纪》以后历,为加详,抵不出之之法。新历积累月,测中晷,自远日及近日,取前后率相埒,参考异,初偏取一日之景,以取数者为定,实减《明历》十九刻十分。以累岁测中晷差分寸,定拟二时刻于

元十四丁丑岁

十一月四日己,景长丈九尺寸八分厘五毫;至二十日丙午,景长七九尺五四分一;二十日丁未,景长七九尺四五分五。以己、丁未日之景校,余分五毫晷差,二位;丙午、未二日景相校,余八分厘为法;除之,三十五;用减距日八刻,余百六十刻;折其中,半日刻,共为四三十二半;百为日,四日;以十二之,百为时,三时,五十又一时,得四时;余以十收之,三刻;初起距己亥算,得癸日辰初刻为丁岁冬至。此取至后四日

月初九甲午,七丈八六寸三五厘五;至二六日辛,景七八尺七九分三五毫;十七日子,景丈八尺寸五分。以甲午、壬子景减,复辛亥、子景相,准前求之,得癸卯辰初三。至二八日癸,景七八尺三四厘五,用壬、癸丑日之景甲午景,准前法之,亦。此取前后**日景。

十一月戌朔,七丈五九寸八六厘五;二日亥,景丈六尺寸七分厘;至二月初日庚申,景七丈尺八寸分一厘。准前法之,亦辰初三。此取前后一七日景。

十月十一日子,景丈九寸分一厘;至十二十六日午,景丈七寸分;十日辛未,景七丈寸五分厘五毫。准前法之,亦辰初三。此取前后二七日景。

六月五日癸,景一三尺八;距十年五月未朔,一丈三三分八五毫;二日甲,景一二尺九二分五。准前求之,合。此至前后百六十景。

十五年寅岁夏

五月九日辛,景一一尺七七厘五;距二八日庚,景一一尺七八分;十九日亥,景丈一尺寸五厘毫。用丑、庚二日之相减,二厘五,进二为实;用庚戌、辛亥景减,余分五厘毫为法;除之,九刻,减相距九百刻,余八百十一刻;半之,半日刻,百约,四日;以十二之,百,得十时;余十二收刻,得刻;命起距日丑算外,得乙巳亥正三夏至。取至前四日景。

十四十二月五日己,景七一尺三四分三;距十年十一初二日巳,景丈七寸分九厘毫;初日壬午,景七丈尺四寸厘。用巳、壬景相减,以辛巳、壬午景减除之,亦合。用至前一百五六日景。

十四十二月二日丙,景七二尺九七分二五毫;三日丁,景七二尺四五分四五毫;四日戊,景七一尺九九厘;十五年一月初日癸未,景七丈尺九寸分七厘毫;初日甲申,景七丈尺五寸厘;初日乙酉,景七丈尺三分厘五毫。前后互,所得刻皆合。此取至后一百十**景。

四年十月初七辛酉,七丈五四寸一七厘;八日壬,景七四尺九五分九五毫;九日癸,景七四尺四八分六;距十年十一初九日子,景丈四尺寸二分毫;初日己丑,景七丈尺三厘毫;十日庚寅,景七丈尺四寸分九厘毫。以戌、己景相减实,以酉、壬景相减法,除;或以戌、癸景相减,或以戊、己丑相减,己丑、寅景相,推前求之,合。此至前后百六十四日景。

推十年戊寅冬至

年十一十九日戌,景丈八尺寸一分厘五毫;距闰十月初九戊午,七丈八三寸六三厘五;初十己未,七丈八八分二五毫。戊戌、午二日相减,四分五为晷差,进二位,以戊午、己未景减,余寸八分厘为法,除之,一十六,加相日二千,半之,加半日,百约,得十日;余以十乘之,约为时,满五十进一时,共得七;余以二收为;命初距日己算外,戊申日初三刻戊寅岁至。此至前后日景。

十一月二日辛,景七五尺八八分一五毫;三日壬,景七六尺三一厘五;闰十月十五甲子,七丈六三寸六六厘五;十六乙丑,七丈五九寸五三厘;七日丙,景七五尺五四厘五。用壬、甲子相减为,以辛、壬辰相减为,除之,亦得戊日未初刻。或甲子、丑景相,推之,亦合。用辛卯、乙丑景减为实,用乙丑、丙寅景减,除,并同。此取至后十六日景。

十一月八日丁,景七四尺三七厘五;闰十月二十己巳,七丈四一寸二;二十日庚午,景七丈尺六寸分四厘毫。用亥、己景相减实,以巳、庚景相减,除之,同。此至前后十一日

二十六戊寅,一丈四四寸五二厘五;二十日己卯,景一丈尺六寸分八厘;至十六四月二戊寅,一丈四四寸八一厘。二戊寅相减,后戊寅、己卯景减,推,亦同。此取至后一百十日景。

五月十八日戌,景丈一尺寸八分;至十六四月二九日乙,景一一尺八六分三;三十丙午,一丈一七寸八三厘。庚戌、午景相,以乙、丙午相减,之,亦。此取前后百十八日

六年己岁夏至

四月十日乙未,景一丈尺三寸分九厘毫;二日丙申,景一丈尺二寸分三厘毫;至月十九乙丑,一丈二二寸六四厘。丙申、丑景相,余二九厘五为晷差,进二位;以乙未、丙申景减,得分六厘法;除,得三八刻;相距日千九百,半之,加半日,百约,得十五;余以二乘之,百约,二时;以十二之,得刻;命起距日申算外,得辛亥寅正二为夏至。此取至后十五景。

月二十日戊辰,景一丈尺三寸分五毫;六月十日壬辰,景一丈尺九分厘五毫;十七日巳,景丈六尺寸一分厘。用辰、癸景相减,以壬辰、癸巳景减,准法推之,亦合。取至前四十二景。

月初二己酉,二丈一三寸五;至七初七日子,景丈一尺寸九分厘五毫;初八日丑,景丈一尺寸八分厘五毫。用己酉、壬子景减,以子、癸景相减,如前法之,亦。此取前后六一二日

戊申朔,景二丈尺六寸分一厘;至七月八日癸,景二一尺四八分六五毫;九日甲,景二一尺九一分五五毫。戊申、丑景相,以癸、甲寅相减,前法推,亦同。此取至后六十三日景。

二月八日乙,景二六尺三四厘五;至七二十一丙寅,二丈五八寸九九厘;十二日卯,景丈六尺寸五分厘。用未、丙景相减,以丙寅、丁卯景减,如法推之,亦同。取至前七十五日景。

二月三庚辰,三丈二一寸九五厘五;至八初五日辰,景丈一尺寸九分厘五毫;初六日巳,景丈二尺分六厘毫。用庚辰与巳景相,以后辰、辛景相减,如前推,亦同。此取至后九十景。

月十九丁卯,三丈八五寸一五毫;八月十日癸巳,景三丈尺八寸分三厘;十九日午,景丈八尺寸一分毫。用卯、甲景相减,以癸巳、甲午景校,如推之,同。此至前后百三四景。

十六年卯岁冬

十月十四日戌,景丈六尺寸四分;至十一二十五己巳,七丈六五寸八;二十日庚午,景七丈尺一寸分二厘毫。用戌、己景相减,余一寸分为晷,进二;以己、庚午相减,四寸三七厘五为法;之,得十六刻;以相减日三千百刻,三千六四刻;之,加十刻,约,得十五日;余以十乘之,约为时,满五十,又进一,共得时;余十二收为刻,二刻;初起距戊戌算,得癸日戌初刻冬至。此取至后十五日景。

十月十日壬辰,景七丈尺五分厘五毫;十九日巳,景丈四尺寸四分厘;二日甲午,景七丈尺二分厘;至一月二八日壬,景七五尺三二分;十九日酉,景丈四尺寸五分厘五毫;十二月戌朔,七丈四三寸六五厘;二日乙,景七三尺八七分一五毫。甲午、酉景相,癸巳、甲午景减,如推之,同。若壬申、酉景相为法,之亦同。此取至后十**日景。

若用癸与甲戌相减,壬辰、巳景相,推之,或癸巳、甲午景减,推,或用戌、癸景相减,推之,甲戌、亥景相,推之,或以壬、乙亥相减,壬辰、巳景相,推之同。此至前后十日景。

十月六日庚,景七三尺一五厘;二月初日丙子,景七丈尺三寸分;初日丁丑,景七丈尺八寸分二厘毫。用寅、丁景相减,以丙子、丁丑景减,推亦同。取至前二十三景。

月十四戊子,七丈一九寸二二厘五;十五己丑,七丈二四寸六九厘;二月初日戊寅,景七丈尺二寸分二厘毫。用丑、戊景相减,以戊子、己丑景减,推,或用丑、庚相减,之亦同。此取至后二十日景。

十月初日辛巳,景六丈尺七寸分五厘;初八日午,景丈八尺寸七分厘五毫;初九日未,景丈八尺寸七分厘五毫;十二月二日乙,景六八尺一四分五。用壬、乙酉相减,辛巳、午相减,推之,午、癸景相减,推之亦。此取前后三一二日

乙亥朔,景六丈尺八寸分;十月十八辛卯,六丈四二寸九七厘五;十九壬辰,六丈三六寸二五厘。乙亥、辰景相,以辛、壬辰相减,之亦同。此取至后三十日景。

九月二二日丙,景五七尺八二分五;十二二十八辛丑,五丈七五寸八;二十日壬寅,景五丈尺九寸分五厘。用丙寅、辛丑景减,以丑、壬景相减,推之亦。此取前后四七八日

二十日子,景丈六尺寸九分厘五毫;至十二二十九壬寅,五丈六九寸一五厘;十七年月癸卯,景五六尺二五分。甲子、卯相减,壬寅、卯景相,推之同。此至前后十日景。

右以年推测冬夏二时刻为,定拟元十八辛巳岁冬至,在己未夜半后刻,即初一刻。

岁余

之度,岁之日,皆三百十有五。全策之,又有分,大皆四分一。自岁冬至来岁冬,历三六十五,而日一周,四周,千四百十,则一日,而四之,则四分一也。天之分有余,之分常足,其有不能者,惟所差至,前人未觉知。迨汉末洪,始冬至后,谓岁余分太,乃作《乾象历》,减岁分二千百为二四百六二。至虞喜,何承天、祖冲之,谓岁当差,因岁差之。其法岁余,天周,使岁余浸,天周强,强相减,得日躔退之差。岁余、周,二实相为,岁差斯而立,日躔由而得,或损益当,讵与天叶

刘宋大壬寅以,凡测验气得至时刻数者有,取相积日时,以相之年除,各得时所用余。复大明壬距至元寅积日刻,以距之年之,得岁三百十五日十四分十五秒,比《大历》减一十一,定为今所用余。余十五秒,用益所四分之,共为百六十度二十分七十秒,定天周。分强弱减,余分五十,用除度,得十六年奇,日一度,六十六除全度,适得一五十秒,定为岁

《尧典》中星考,其时至日在、虚之。及考前史,元和二,冬至在斗二一度;太元九,退在十七度;宋元嘉年,在十四度;梁大十年,斗十二;隋开十八年,犹在斗二度;开元十年,在九度半;今退在十度。其距今年、距之度较,多者十余年,少者不五十年,辄差一。宋庆间,改《统天历》,取大岁差率十二年开元所之差五五年,取其中,得六十年,为却行一之差。之今日,质诸天,实为近。

古今历,合于必不能于古,于古必能验于。今《时历》,以之考,则增余而损差;以推来,增岁差损岁余;上推春以来冬,往往合;下方来,以永久无弊;止密于日而已。仍以《衍》等历,考春秋以冬至疏,凡四九事,列如后。

○冬

衍》《明》《元》《》《大》《授

十五年寅岁,月甲寅旦冬至。

丙辰22乙卯88丁巳33乙卯2丁巳35甲寅99

僖公年丙寅,正月亥朔旦至。

亥94亥66子74亥27子89亥14)

昭公十年己岁,正己丑朔冬至。

己丑45己丑2寅25子92寅29子83

宋元嘉二年乙岁,十月十五戊辰景

35戊32戊39戊51戊41戊47

嘉十三丙子岁,十一月十六日戌景长。

癸酉59癸酉57癸酉63癸酉75癸酉65癸酉71

十五年寅岁,一月十日甲申长。

申8甲6甲申2甲申24甲申14甲申19

十六年卯岁,月二十日己丑长。

丑33丑3己37己48己37己44

嘉十七庚辰岁,十一月十日甲景长。

甲午57甲午55甲午61甲午72甲午63甲午68

元嘉八年辛岁,十月二十日己亥长。

亥82亥79亥85亥97亥87亥93

元嘉十年壬午,十一初三日巳景长。

乙巳6乙巳4巳十乙21乙11乙17

明五年丑岁,一月乙冬至。

甲申7申68申73申89申74申79

陈天嘉年乙酉,十一庚寅景

12庚13庚5庚寅24庚寅8庚寅17

光大年戊子,十一乙巳景

8乙巳86乙巳79乙巳97乙巳81乙巳9

太建年壬辰,十一二十九丁卯景

83丙78丙77丙95丙98丙87

建六年午岁,一月二日丁丑长。

丑32丑33丑25丑43丑27丑36

太建九丁酉岁,十一月十三日辰景长。

癸巳4癸巳6辰99巳16巳空癸8

十年戊岁,十月五日戌景长。

戊戌3戊戌3戌23戌4戊24戊33

开皇四甲辰岁,十一月一日己景长。

己巳77己巳78己巳69己巳86己巳71己巳86

开皇年乙巳,十一二十二乙亥景

1乙亥2甲戌92乙亥11甲戌55乙亥10

↑返回顶部↑

书页/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