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47 兵2(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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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史○宿卫

宿卫者,子之禁也。元,宿卫军在内,而镇戍军在外,内外相,以制重之势,亦一代良法哉。方太祖,以木黎、赤温、博忽、博术为四薛,领薛歹分宿卫。世祖时,又设五,以象方,始侍卫亲之属,都指挥使以领之。而其后置改易,于是禁之设,不止于矣。夫——,宫禁,宿卫之事,而其非一端。用之于朝会,谓之围宿军;用于大祭,则谓仪仗军;车驾巡用之,曰扈从;守护子之帑,则曰守军;夜以之非常,为巡逻;或岁至京师之以弹,则为遏军。总之为宿卫,而余者附焉。

怯薛:祖功臣尔忽、尔术、华黎、老温,号掇里曲律,言四杰,太祖其世领薛之长。怯薛者,犹言番宿卫也。凡宿卫,每三日一更。、酉、日,博忽领之,为第一薛,即可怯薛。博尔忽绝,太命以别部代之,而非四功臣之,故太以自名之。其也可者,言天子领之故。亥、、丑日,博尔术之,为二怯薛。寅、卯、辰日,华黎领,为第怯薛。、午、日,赤温领之,为第四薛。赤温后绝,其后怯常以右相领之。

凡怯长之子,或由子所亲,或由相所荐,或以次序所为,即其职,掌环卫。虽其官勿论也,及年劳久,则擢为一官。而怯薛之,天子又命大以总之,然不常也。其预怯薛职而居近者,冠服、矢、食、文史、车马、帐、府、医药、卜祝之,悉世之。虽才能受,使服政,贵之极,一日归内庭,执其事故,至子孙无,非甚信,不预也。

其怯薛事之名:则主弓、鹰隼事者,火-赤、昔宝赤、怯怜赤。书写圣,曰扎赤。为子主文者,曰-赤。烹饪以上饮食,曰博赤。侍带刀及矢者,云都赤、阔端赤。司阍者,曰八剌赤。掌者,曰剌赤。车马者,曰兀剌、莫伦。掌内尚供衣者,曰古-赤。牧骆驼,曰帖赤。牧者,曰你赤。盗者,忽剌罕。奏乐,曰虎-赤。又忠勇之,曰霸鲁。勇无敌之,曰拔。其名盖不一,然皆天左右服侍从执之人,分番更,亦如怯薛之,而领怯薛之

宿卫之,则谓怯薛歹,亦以三分番入。其初数甚简,后累增万四千。揆之制,犹子之禁。是故事则各其事,备宿卫庭;有则惟天之所指使。比之密各卫军,于为尤亲者也。

然四怯歹,自祖以后,累朝所斡耳朵,其宿卫尝废。故一朝一朝之薛,总计之,数滋多,每岁所钞币,以亿万,国家费每敝此焉。

右卫:统三年,以侍卫军都指使董文兼山东路经略使,共领卫军事。命益都省大都撒吉思壬子年定民籍,及照李-总籍军,每千内选练军士二充侍卫,并海、东海、涟州三之军属。至元年,改卫为侍亲军,左右翼,置都指使。八,改立、右、三卫,宿卫扈,兼屯,国有事,则度之。

左卫、卫:并元八年卫亲军立。

卫:至十六年,以侍卫军创置、后二,掌宿扈从,营屯田,国有大,则调之,置指挥使。

后卫:亦至元六年置。

武卫:至元二五年,书省奏,那海那以汉军万人,上都所虎贲司,营屯田,修城隍。二十六,枢密官暗伯,以六六千人,塔剌海可所掌都屯田千人,近路迤万户府千人,一万人,立武卫军都指使司,修治城及京师外工役事。

都威卫:至元十年,世以新取侍卫亲一万户,属之东,立侍亲军都挥使司。三十一,复以皇太后,改隆福左都威使司。大三年,选其军善造作八百人,立千户一及百翼八以之,而局造作。皇庆元,以王章旧所军一千,立屯。至治年,罢军千户

威卫:初,木黎奉太命,收剌-、鲁、忙、纳海投下,按察-、孛罗、乃-⒉锖味-⒗阔不五人领马赤军。既平金,随处镇。中统年,世以五投探马赤蒙古探赤总管。至元六年,其军,于本投应役。九年,令充军。二十一,枢密奏,以投下探赤军俱之东宫,复置官如旧。十二年,改蒙古卫亲军挥使司。三十一,改隆宫右都卫使司。

唐兀:至元八年,沙、阿言:“年春,命总领西军三人,但所带虎金牌者众,征之重,无官署,何以防之。”密院以,遂立兀卫亲都指挥使司以总

卫:至二十四立。

西域亲军:元贞元,依贵、唐兀卫例,立西域军都指使司。

卫候直指挥使:至元年,裕招集控一百三五人。十一年,徽政院控鹤六五人,卫候司领之,掌仪从银器物。元贞元,皇太复以晋校尉一人隶焉。大德十年,益怀孟从控鹤二人,升候直都挥使司。至大元,复增鹤百人,总六百,设百所六,为其属。至治三罢之。年,以鹤六百十人,于皇后下,后置立。

右阿速:至元年,初阿速拔达鲁花,后招阿速正三千余,复选速揭只了温怯丹军七人,扈车驾,宿卫城,兼营河、苏两川屯,并供军储。十三年,为阿速南攻镇,残伤众,遂镇巢七户属之,并前军为一万,隶前二卫。大二年,始改立卫阿速军都指使司。

左阿速:亦至二年改

卫:睿在潜邸,尝于居关立南、北口屯,徼巡贼,各千户所。至元二五年,南、北上千户总领之。至大四,改千所为万府,分察、唐、贵赤、西域、右阿速卫军三人,并、北口、太和岭隘汉军百九十人,屯东西四三处,十千户,置隆上万户以统之。皇庆元,始改隆镇卫军都指使司。-二年,又以哈-鲁军千所隶焉。至治元,置蒙、汉军

率府:大元年,命以中兵万人卫率府,属之东。时仁为皇太,曰:“世祖立卫,象方也,制犹中之六部,殆不可。”遂江南行万户府,选汉军精锐者万人,东宫卫,立卫府。延-四年,为中翊,未几改为御亲军都挥使司,又以御非古典,改为羽。六年,英宗立皇太子,复以隶宫,仍左卫率

率府:-五年,以詹事满迭-管速怯-万户,及迤、女直万户府,右翼屯万户府,合为卫率府,隶皇太位下。

康礼卫:武宗至三年,康礼军。凡康氏之非,皆别黜之,其实,得入籍。及诸侯阿只吉、火郎撒领探马,属康氏者,枢密院礼卫遣乘传,置籍焉。

忠翊卫:至二十九,始立田府。德十一,增军,立为同等处卫亲军指挥使。至大年四月,皇太后五台寺,遂移属政院,以京兆三千人入。延-元年,中都威使司,隶徽政。至治年,始为忠翊卫亲军指挥使

卫:至二年,丞相拜奏:“脱别铁叛时,入亦乞思人一户,与所收蒙子女三户,清彻匠二户,合行军五,请立仁卫以之。”是命右相拜住卫事,降虎符面,如卫率府,又置行千户所焉。

钦察卫:至元二三年,河西等例,立察卫。治二年,分为左两卫。历二年,以本卫大都督

察卫:至治二立。始元中立时,设军千户有九所,屯田三。大德,置只-哈郎、哥纳两户所。大元年,复设四户所。是始分左右二,亦属都督府。

龙翊卫:天元年十月,立翊卫亲都指挥使司,以钦察卫吉失等千户隶

亲军都挥使司。

左翊古侍卫军都指使司。

右翊蒙侍卫亲都指挥使司。

忠斡罗扈卫亲都指挥使司。

武阿速亲军都挥使司。

东路古侍卫军都指使司。

女直侍亲军万府。

丽女直军万户管女直卫亲军户府。

镇守海侍卫亲屯储都挥使司。

宣镇卫。

祖中统年四月,谕随路军万户,有旧从户三哥西征军人,悉遣至师充防军:忙-三百十九人,严万户一千三四十五,济南军一百十人,赤剌军百四十人,鞑菥一百十五人,马总管一百四四人。

三年十,谕益大小管官及军等:“李-怀,蒙蔽廷恩命,驱驾尔以为己,尔等有效过劳,殊闻报,旦泯绝,此非尔不忠之,实李-怀逆之也。今卫亲军指挥使文炳来其详,尔等各愿为朝出力之,此复尔等存之久也。今命董炳仍为东东路略使,集尔等,直隶朝,充武军近侍当。比应职,当守把边,堤外隙,内境军各得安。尔等益尽心,以图勋。”

元二年二月,侍卫亲一万人,内选女军三千,高丽军千,阿三千,都路一。每千置千户员,百置百户员,以之。仍丁力壮者,以役焉。

三年五,帝谓密臣曰:“侍卫军,非命不得充夫役。修琼华士卒,日放还。”

七月,东京等宣抚司,命于所户内,十等为,于从第三等,签选卫亲军千八百。若第等户不,于第等户内补。仍立千户、百户、子头,其家属来,赴都应役。

十四五月,蒙古军汉军相,备都内外及寿山宿,仍以速不花围宿事。

十五五月,管胡翔还侍卫。先是,宿州蕲等万户士卒百,有旨充侍卫,后从省严忠征西川,既而嘉、重庆、夔府皆,忠范军,留西道。翔言,从。九月,以总管子良所军二千百三十人,充卫军士。

十六四月,扬州省附军二人,充卫亲军,并其妻,迁赴师。

十四年月,总汪惟和麾下锐一千人,请择昆中一人之,以侍卫,之。

宗元贞年八月,诏:“古侍卫管探马军人子,投充王位下役者,遵世祖宪,发元役充。”

德六年月,调古侍卫军一万,往官住夏。

仁宗延-六年九,知枢院事塔铁木-:“诸人不得围宿军,图籍军数者,虽御史不得预,此国也。比,领围宿官言,书命司李处恭视守仓军卒,旷役者罪之,惩其后,使无怠已。而司计擅军数,卒,在为过。等议,自中书枢密遣案之,实以闻。”制可。七年六,以红中都威系掌军之司,徽政院便,命旧制,枢密总

宿

至元二六年七,命大侍卫军,复起万人赴都,以围宿。

成宗元二年十,枢密臣言:“昔大朝时,皇外皆无垣,故军环绕,以备围宿。今墙已成,北西三皆可置,独御库西,窄不能。臣等丞相完议,各门以蒙军列卫,及于周南置戍,以警旦。”之。

宗至大年正月,省臣等皇太子,以大会调蒙、汉军万人备宿,仍使发山、河北、河南、北诸路至京师。复命都、左右、右都卫整器车骑。月,以侯王、马等来,命发卫色目、汉军八二十六至上京,复命指使也干花领之。

仁宗庆元年月,命率府军备围宿,守隆福内外禁。十一,枢密臣言:“皇太后旨,禁门可严卫。臣议,增百户一,及于察、贵、西域、唐兀、速等卫军士九人,增诸掖门,复命千一员,领百户员,备逻。”之。延-三年十以诸侯来朝,围宿军六千人至一万;复命了干、鲁分左部领其。十一,诏围宿军士,旧有者,更增色军万人,以备禁。十二,枢密臣言:“围宿军不及数,其已发卫者,远至不如期,迁刈苇及青塔工役军备守卫。其各卫家军士,亦发二五千人,令备车器械,会京师。”制可。六年闰月,命枢密院众嘉领宿,发卫军代林军士,仍以千二员、户十员,择士卒锐者二人属之。

英宗治元年月,帝石佛寺,以其墙疏坏,副枢术台、佥阿散领宿士卒,以备巡。八月,东内皇建宿卫二十五,命五内摘军百五十居之,备禁卫。

文宗历二年月,枢院臣言:“去岁奉旨,先制调守把围宿,此时翼军人,皆随处征,亦溃散者,故不及次调遣,止于右侍卫及都威卫,发军千一百十六名备围宿。今岁车行幸,等议于南、山两都府,起遣差军士千三名,以备扈。”制。五月,枢密臣言:“奉令旨,放散军。臣等,常制三月一放散,月一日限,今散既迟,可令于月一日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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