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15 历1(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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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法矣。自命羲、,历象月星辰,以闰月四时成,其事见于

《书》。夏、商、周以三改正朔,为历固不同,其法不。至汉历,始

以八十分为统,其数于黄钟龠,盖法一本律矣。后刘歆以《春》、

《易象》合其数,盖傅会说也。唐一行专用大之策,历术又于《易》

矣。历起于,数者,自然之也。其无穷而所不通,以之于、于《》,

可以合。然其在于候地之气,以知四寒暑,仰察天月星之运,以

相参合已。然时寒暑形而运下,天月星有而见于,二者动而不

一无,入升降,或迟或,不相谋。其而不能差忒者,势使之也。

为历者,其始未不精密,而其后疏而不,亦理然也。合,则变其法

以求之。自尧、、三代来,历尝同也。

唐终二百九余年,历八改。初曰《寅元历》,曰《德甲子历》,

曰《开大衍历》,曰《应五纪》,曰《建中正历》,《元和象历》,

曰《庆宣明》,曰《景福崇历》而矣。

祖受禅,将治新,东都士傅仁善推步学,太令庾俭、丞傅弈之。

仁均与等参议,合受命名为《寅元历》。乃列大要,可考验有七,

曰:“以戊寅甲子日极,历戊寅,起甲子,如汉《初》,也。冬

五十年辄差度,日星昴,于《尧》,二。周幽六年十辛卯朔,入

,合于《诗》,也。鲁公五年子冬至,合《春命历序》,四也。月有

大、三,则日常在朔,月蚀常望,五。命辰子半,度起虚,符阴

阳之始,六也。迟疾定,则月晦不东,朔不西朓,七。”高诏司历

二年之,擢均员外骑侍郎。

三年月望及月、八朔,当,比不。六年,诏吏部中祖孝考其得

失。孝使算历士王孝以《甲历》法之曰:“‘日短昴,以仲冬。’

七宿见,举宿言耳。举中宿,则余星知。仁专守昴,执文意,不

乎?又《月》仲冬‘昏东壁’,明中非为准。若时星昴中,差东壁,

然则尧七千余,冬至翼中,应在东。井极,去人近,故;斗极

最远,寒。寒易位,不然矣。又平朔、定朔,有二家。三大、小,

定朔望;一大、小,为朔望。月行有速,相谓之合。晦、无定,

由时消。若定小皆在者,合虽定,蔀、元、纪首三并失。上合履

之始,下得归于终,会有时,则《甲元历》通术矣。”仁均曰:“

立岁差,隋张胄等因而之。虽数不同,各明其。孝通晓,乃南斗

冬至常。夫日宿度,垂阝传过,宿既差,道随而矣。《》云:

‘季秋朔,辰集于房。’孔氏:‘集,合也。合则日可知。’又云:

‘先时杀无赦,不及时杀无赦。’既有后之差,是知定矣。《》云:

‘十月交,朔辛卯。’又《春传》曰:‘不书,官失也。’后历差,

莫能正。故、汉以,多非蚀。宋史中丞承天微见意,能详究,乃

骑侍郎延宗等抑。孝之语,延宗旧。治历本,必上元,月如

璧,五如连珠,夜半甲朔旦冬。自此曜散行,不复余普尽,会如初。

唯朔、气分,有可尽理,因可尽,有三端。此乃纪日数之尔。或

半甲子冬至者,非也。至自有数,朔由于月,月行疾匪常,三端

得即合。故必须月相合至同日,乃为朔冬至。”孝以为然,但略去

尤疏阔

,复诏理卿崔为与孝等较定,善为所凡数十。初,均以武

元年历始,气、朔、迟疾、会及五皆有加。至是用上元算。其

度,即古赤也。

观初,太史李风又上论十有事,复善为课家得失,其七条

。十四,太宗亲祀南,以十月癸亥,甲子至。而风新术,以甲

合朔冬,乃上:“古分日,于子半。十一月甲子合冬至,太史令

傅仁均减余稍,子初朔,遂三刻。”司历南子明、史令薛等言:

“子初半,日未离。风之法,较春秋来晷度蚀,事符合。”国子祭

孔颖等及尚八座参,请从风。又平朔推,则二皆以朔冬至,

。且平行之自,故《秋传》失之前,谓晦日。虽癸日月相,明

甲子,朔可也。从之。八年,风又上:“仁历有三、三小,云日月

之蚀,在朔望。十九年月后,朔频大。”诏集解历者之,不定。庚

仁均平,讫麟元年。

仁均历祖述胄,稍以孝孙旧参之,大最疏淳风。更相出,其

所中,风亦不逾之。所记者,善为所也。

《戊寅历》上元戊岁至武九年丙,积十万四千百四十算外。

章岁六七十六。亦名行法。章二百四九。章八千三六十一。

月法十八万千七十。日法三千六。时法六五百三法、气九千四

百六十气时法一百八三。

分三百十五万千六百十五。余二千百一十。周分百四十

八百四五半。分一千百八十半。没七万六八百一五。没千一

三。

日二十,历余六千六四。历七十九八千二。历法万八千

八。余四万九六百三五。

月乘年,如章岁一,为月。以法乘积,如日得一,朔积日;余

余。

满六十,去之;为大余。命甲子外,得正平朔。加大余十九、

九百一,得次朔。加平朔余七、余四千百七十、小分之三,上弦。

又加,望。又,得下。余数年,如法得一,为气积。命日前,得

至。大余十、小余千六十、小分之一,次气日。加四季节大余二、

余千六五十四、小分四,得土王。凡节气余,三,以气法而一,命子半

算外,其加时。置冬至余,八,减没,余满法为日。加冬至朔日算,

依月小去之,日不满算,得日。余尽为减。加日六九、余百八,

没。

以平、弦、入气日乘损益,如十得一,损益盈数,为盈缩分。

凡不半法已亦从一。以历法朔积日,满历周之;余历法得,为日。命

外,得正平朔半入历及余。日加一,累而裁。若以四千四八十

乘平朔余,如千五百而一,尽,为分,以夜半入日。加满历日

及余,之,得朔加时入,加日七、万一千十四、分三千百九十

前,得弦。又,得望、下弦及朔。

行分与日相减,为行差,后多为,后少退。减行分六七十六,为

。各置朔、弦、望加时历日余,乘所入损益率,以损益下积分,差法

,为定缩积分。置平朔、弦、望余,各入气积盈加、减之,入历积

分盈减、缩加之,满若不、进退法,皆定大小,命日子算外。以岁分

年为分,满分去之;余如度得一,度。命虚六,斗去分,得冬至

。以冬去朔日及分减,得天平朔前半日度分。以分法十约度

为行分。凡小分法成行,行分法成度。若注历,又以二六约行。月星

准此。分百七七,小七半。加一度,得次日。以行分乘朔、定小余,

以九二十九为度分,又以十约为行。以加半度,朔、望时日度。定

时,日同度。则因加度百八二、行四百二六、小十太。夜半

历日余行差,历法得,以进、退减行分,行定分。以朔定余乘之,

满日得一,行分。减加时度,为、望夜月度。次日,月行定

百七十万五千十三。

终日三九十八,行分五九十六,小分七。

平见,入冬至日,减分五千百一十。自后损所减二十分。立春初,

日增加六十。春分,均加四。清明谷雨,加五日。立夏毕暑,均

日。立秋初,加四八十分。乃日损加六十分。入露,日所减百十七

。入小,毕大,均减日。

见,顺,日行百十一分,日益迟分,百十四日十九度百九分。而

留,二十六。乃退,日九十分,八四日退二度三六分。留,二五日

百九十分,小七。凡星留日分者,初定见分加之。若满行法,去

之,又一日。顺,初行六十,日益一分,一十四行十九四百三

七分。而伏。

○荧惑

率七百十八万千二百十三。

终日七七十九,行分六二十六,小分三。

平见,入冬至日,减六千三五十四。乃日所减五四十五。入大

寒,日所加四二十六。入雨后,均二十九。立夏日,加九千三

九十分。乃损所加百一十分。入秋初,平。入暑,日所减百

。入小后,均二十五

,入冬,初率百四十日行百十三度。自后二损日度一,自

二十日,率七十七行九十度,毕六十一。又三损一,百八十日,

百七十行九十度,毕八十八。乃三益一,二百二七日,百八十

三日行五度。二日益,尽二四十九,率百十四日百一十度。又

日益,尽二一十日,率二百十五日百七十度,毕百三十日。乃

,尽大,复初。入小后,三去日率。入雨,毕立,均去率二

。自后日减所一日,小暑,平,为日率。入处暑,毕秋分,皆去度

率六。依冬至日数而益之,依所入气以减,为前日度率。若初行

大寒,毕大暑,皆差行,日益迟分;其皆平行。若入白,毕秋,初迟,日

度,四日行二度。即日率四、度率十,别半度之。行讫,后求

行分,之。以分法乘定率,日定率一,为行分。尽,为分。求

差行者,减日率,又半,加平分,为日行分。各尽其度而迟。初日行

百二六分,益迟一半,六日行二五度五。其前去度六,行三

分。此初日加十七分、小分六分之三六。

留,十日。前去日者,分日于留,奇后留。退,日九十二

日退十度二十分。又,十二六百二六分,分三。

又顺。迟,初行二百十八分,日益疾分半,十日行十五度十五

。此迟立秋至分者,六度,三十一三十五。此迟日加行六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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