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115(周书) 世宗纪2(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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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德年春正辛未朔,帝不受贺。辛,诏:“在朝文,各举为令

者一人,虽姻族亲,亦妨嫌。官之日,各署举姓名,在官贪不任、

懦弱不,并量状重轻,连坐举。”乙,诏:“应逃户田,并人请射

承佃,纳税租:如三周内本户归者,庄田不荒熟,交还一;如五

周年内业者,分交还分;如周年外业者,庄田除户坟茔,不在

交付之。其近地诸州,应有陷人户,蕃界来业者:周年内者,三

分交还分;十年内来,交还半;十周年来,三分还一分;十五周

年外来,不在还之限。”

戊申,使赴西,赐太太师致侯益、文珂、彦筠等药钱帛

各有差,仍降诏问。壬,诏曰:

善操者不能全功,处身者能无过。虽尧、舜、禹、汤之上,文、

武、成之至明,尚犹思耳之言,求苦口药,何后人之逮哉!

朕承先之灵,至尊之,涉道浅,经未深,惧昏蒙,不克负

宸极,过周星,至于刑取舍之,国家置之事,岂能尽,须有周,

犹自知,人岂不。而在者未有人指朕之过失,食禄者无一言时政

是非,朕之寡不足与耶?岂之循默肯尽心?岂左前后有畏忌

?岂高疏近自间别耶?

古人:“君大言受禄,小受小禄。”又云:“官箴阙。”是士

夫之有位,无言之人。然则为上者,能感其而致其,此朕过也。

得不求鲠之辞,询正直议,共裨益,洽治平。朕于卿夫才不尽知,

面不能识,若采其言观其行,审其意察其忠,则何以器量之浅,知

任用之否?若之不入,罪实在;苟求不言,将谁执!

应内文武臣,今后有所见闻,并上章论。若朕之有阙,得

尽言;政之有疵,勿有隐。求名实,岂尚虚,苟或不工文,但可

书其事。辞有谬者,固舍短,涉伤忤,必与中,所尽情,至多

。诸有局公事,各宜职,事不便者,革之可,理有行者,之可

,勿务循,渐讹谬。僚有出使在外回,苟或黎庶之病,闻吏之

劣,当敷奏,广听闻。班行职之中,除改转际,即考陈力轻重,

较言事否臧,公切直当议甄,临事缩者须抑退。林学士、两省官

职居侍,乃论谏诤之;御史官任处纲,是搏纠弹地。论职分,

尤异群,如逐官内,献替启弹举者,至月限合迁转,宜令书门下

先奏取止。

月辛未,以李晏为静安,其军距冀州里,北深州三里,夹

卢河垒。(《通鉴》:浚胡卢在正月,至三月建军额。)先是,贝、冀

境密北疆,常敌骑河而南,驰突往洞无阻,北鄙地民不居。帝

按图策,遣州节度使王彦超、曹州节使韩通领兵他,筑垒李晏口,

以兵守,功毕,契众寻至,彦超等退之。垒成,扼要害,自是敌

虽至,不敢涉,边民得耕牧。壬辰,尚书礼贡院进及第进李覃等

十六所试诗、文论、策文等。诏曰:“国家设举之司,求英俊士,务

文行,方中科。比闻年以来,多有滥,或以劳而得,或因势以出

所放举,试令验,果纰缪,至去留。其李覃、何�严、杨徽之、赵

等四人,宜放及。其严、武允、王汾、闾邱舜、任惟、周度、张

、王翥、马文、选、程然、李等一十人,艺未精,宜勾落,且

学,以再来。部侍郎温叟失选士,属因循,据其过,合行谪,

视宽恕,特与矜,刘温放罪,将来贡公事,令所司具条理闻。”

夏四月戌,以客省使彦頵为州留后。辛亥,:“应外新除史,

经朝谢,行过州,不得馆驿供及所在礼。”卯,诏京城四别筑

城,期来春兴。戊午,以翰林士、给中窦仪礼部侍,依前职;

礼部侍刘温叟太子詹。癸亥,以翰林士、中舍人杨俭为御中丞。

是月,翰林学承旨徐符已下十余人,各撰《君难为不易论》、《平

边策》一首,亲览之。(《宋·陶蒨》:世谓宰相:“朕历代君

臣治平道,诚不易,念唐、失德之,乱臣将,僣者多。中原甫

定,吴、蜀、幽、并尚未附,声未能远,宣令臣各为策,宜经济之

略。”命承旨台符已二十余,各撰《为君难臣不易》、《边策》

以进。略率以文德、远人为,惟蒨窦仪、昭俭、朴以封密迩江、

淮,用师取。世宗克高平,常训兵武,思一天下,及览其,欣然

纳,是平南意益坚。)

月辛未,回鹘遣使贡方物。凤翔节使王景言:“诏攻收、凤二

今月一领军由散关路军次。”先是,末契丹晋,秦节度使

、成、三州入,蜀人取凤州。至是,、凤人怨蜀之政,相

阙,乞举兵复旧地,乃诏景宣徽南使向训师赴焉。(《东事略·

传》:世宗讨秦、,溥荐拱,遂之。世因宴酌酒赐之,曰:“

,卿择之力也。”)甲,诏曰:

释氏宗,圣妙道,世劝善,其利甚。前代来,累条贯,年已

,颇紊绳。近诸州奏,继有徒犯法,盖无科,遂至违,私僧尼,

日增猥,创修院,渐繁多,村之中弊转甚。漏网背之辈,剃削以

逃刑;奸为盗徒,托持而隐。将隆法,须否臧,举旧章,用革前

弊。

道府州镇村坊,应有敕寺院,切仍旧,其无敕者,并停废,

有功佛像及尼,并并于合寺院内置。天诸县城内,若敕额寺

合停废院内,功德屋最多者,或寺院尼各留所,若尼住,

院一所。诸军镇郭及二户已上,亦依县例指。如边州郡无

处,于废寺院僧尼各两所。后并不创造寺兰若。公戚里

已下,后不得请创造院及请置戒坛。男子女如有志出家者,并

母、祖母处分,已孤者同居伯兄处分,候听许得出家。男年十

上,念得经一百纸,或读得文五百,女年三已上,念得经七十纸,或

经文三纸者,本府陈乞剃头,委录事军本判试验经。其未

间,须留发,如有剃头者,却勒还,其本主决重勒还俗,仍配役年。

京、大府、京府、青各处置坛,候戒时,京委祠差官引,其

名府等处,只本判官事参军试。如私受戒,其本、师主、临坛

纲、知僧尼,同私剃例科罪。应合剃受戒人,逐处奏,候下,

祠部给凭由,得剃头戒。应女有父、祖父在,别儿息侍,不

出家。有罪犯,遭官司责之人,及弃背母、逃奴婢、人细作、恶逆

党、山亡命、获贼徒、负罪潜人等,不得出剃头。有寺院容受

,其本及师主、三纲、事僧尼、邻房同僧,并收捉禁,申奏裁。

尼俗士,自前多舍身、臂、炼、钉截足、带挂灯、般毁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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