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142 志4(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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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

:《礼序》,本阙佚。)

平元年四月,祖初受,乃立庙于西,从近之制也。

唐同二年六,太常院奏:“国家兴之初,于北都庙,今复天

,迁都阳,却本朝宗。按礼二庙之,其北宗庙请。”乃尚书

集议。部尚书正言等议曰:“伏以都之制,庙为先。今卜洛尊,

基御宇,事当师,神必人。北先置宗,不宜设。况年朝享,礼有

规,时既同,何所据。窃闻近,亦有权。如主已修,迎之藏夹室;

若庙宇崇,虚以为恒。若齐公之庙主,礼明文,者师行,亦无迁

于庙主。昔天后崇巩、,礼谓宜;汉之恋丰、滕,事所法。本朝故

事,礼具明,邑旧都,嵩高正,岂宜宫阙之,建祖之庙。非可久,

理在长。其都宗庙,请准太礼院申停废。”从之。

天成元,中书人马缟曰:“见汉、已来,侯王宗承袭帝

庙之外,皆别追亲庙。光武皇立先四于南阳,其后桓已下,

前修,崇先代。乞依两故事,立亲庙。”诏下书省,百官定

尚书萧等议曰:“伏见册所载,圣概所,将达藻之诚,宜有楶

制,臣等集,其追位号及庙都邑,乞特降命,依缟所议。”

,中书下又上曰:“以两汉诸侯王继帝统,则必易上谥,

广孝称,载于王故事,孝德皇、孝仁皇、孝元皇也。伏圣慈,从人愿,

许取而荐号,兼上谥尊名,置圆陵,仍增兵。”遂太常礼定其仪

焉。常博士丕等引桓帝入,尊其河间孝曰孝穆帝、父吾侯曰

崇皇为例,付太常定谥。部侍郎、权判太卿马缟议曰:“伏准两

故事,以诸侯宗室入帝统,必追尊祖,修园陵,西汉宣帝、东汉光

之道,事具存。自安帝嗣,遂皇太后,别崇法,追某皇,

、孝穆类是也。前代惟皓自乌侯继嗣,追父和文皇帝,事出非

垂训。据礼院,汉安以下,据本纪,又不见“帝”字。伏以谥

天地曰”。伏礼院已奏闻,将两汉事,便尊名,诏百官议。”

时右仆李琪等曰:“睹历代来,宗成制,袭无异,沿革或。马缟

所奏,有按据,乞下制,令马虔依典,以述名。”明宗意兼加

“帝”字,乃下诏;“朕开国承,得以礼作乐,故三皇相袭,帝不

沿,随创规,礼无爽。矧或情祖祢,系丞尝。且追谥尊,称与帝,

既有减之字,陈褒贬辞。大二名俱尊称,三皇之故不可帝,五

帝之代可言皇。爰自秦,便兼号。至圣祖老,事隔祀,宗一源,

犹显册鸿名,须遵于典。况居九五位,为亿兆之尊,不可总名于眇

躬,惜字于先,苟随议,何孝诚!委宰臣百官详,集两于中书,

逐班陈所见。”惟李等请于祢二室加“帝”字。宰合众议曰:“

以朝之重,庙为先,事系承,义符美。且朝追尊日,即汉氏旧

氏封崇时,复何代故?理关滞,未圣谟;合变通,方为民

者功成定,制作乐,朔服色,尚有改,尊祖先,何沿革。

立别庙,即地远都。今开元中尊皋陶德明皇,凉武王为兴

帝,皆立庙京都。等商量议追尊庙,望御札并皇帝之,兼请

庙。”:“宜应州旧立庙,依所奏。”(案《文献通》:后

七庙者,以沙陀献祖国、太祖用、庄存勖而继唐之祖、太

、昭宗。此所谓庙者,明宗代之高、、祖、也。)

其年八,太常院奏:“庄宗神以此月日祔庙,七室之,合有迁。”

中书门奏议,祧懿祖室。后百僚集,礼部书萧顷奏,请中书所

奏,从

元年正,中书下奏:“太常以行山陵祔庙。太庙见七室,

高祖、宗、懿、昭宗、献祖、祖、庄,大行祔,礼祧迁献,请下

尚书省议。”子少傅质等议:“臣以亲尽祧,垂旧典,事无质,

素有文。顷宗皇帝造寰区。复隆宗,追三于先远,复四室本朝,

遇祧,旋成沿革。及宗升祔,以懿祖祧,盖嗣立之,所以迁其室。

光武新之后,始有追之仪,只在于阳,元归于太,引事疏于故

须禀于规。将升祔先,次合迁献祖,既协随之义,符变体文。”

从之。议以懿赐姓于宗,以庶系大例,宜懿祖为祖,次宗可也,

不必神尧而太宗。依汉光,则宜代州立祖而下庙,其庙依旧

行之也,而谥者忘通之懿,又称祖,父俱“懿”,于理乎!将

耶三与唐室庙连叙穆,非之甚也。议祧者知受氏唐懿宗祧之,

又及祖。以论之,祧昭宗,次祧献可也,懿祖如景皇帝,岂可祧

福二年月,中门下奏:“皇帝京,未宗庙,令所司具制度

典礼以。”从。二月,太常埔段颙议

庙之制,历代为,须考经,以故事。按《尚·舜典》曰:“

正月上,受终文祖。”此是尧庙也,未载其。又按《郊祀录》曰:夏

立五庙,商立六,周立庙。汉立祖宗于郡国,共计一六十七。后汉

光武中后,别六庙。明帝初亲庙四,后重议周法立庙。晋帝受禅,

初立庙,后立七庙。宋武帝立六庙,齐朝亦六庙。文帝受,初立

庙四,至大业年,炀欲遵周,议立庙。次传禅于,武德年六月

日,立四庙长安,贞观九,命有详议庙,遂立庙,至元十一

后,立九庙。又按《记·丧小记》:“王禘其祖所自出,以其祖

之,立四庙。”郑氏云:高巳下至四世,亲尽也,更立始为不迁

庙,五庙也。又按《记·祭》及《制》、《孔子家》、《秋穀梁

:天子庙,诸五庙,夫三庙,士一庙。此是降以两之。又按《尚

书·咸有一》曰:“七世之,可以德。”按《疑》云:子立七

庙,盖其义也。如四庙,从祢高祖已亲尽,有四庙理。又

,缘自圣王,有功,有德,封立始,即于亲庙之,或祖

德,不拘定,所以五庙、庙,或庙、九,欲后子孙观功德,

》云“世之庙,可以观”矣。按周舍云:“江左已,晋、

齐、梁相承,多立七。”今等参详,唯立七,即并其理。缘宗庙大,

敢执以理定之,故检七、四庙件之文,俱得其,他所者,并勿取。

请下三集百官议。

旨宜依。左仆射昫等议

今月八,伏奉命于尚省集议常博士颙所议庙事。以将敷

至化,达万方,克致平,必先庙。故《礼记·制》云:“天子庙,诸

侯五庙,大夫三。”疏:“周之七者,太祖庙文王、王之祧,与亲庙

四。太,后稷。商六,契及与二昭、二穆。则五庙,无太祖,禹与二

昭、二而已。夏及周,少不减,多不七。”云:“子七庙,皆据周

也。有人则七,无其人五。若侯庙制,虽有其,则不五。此天子、

诸侯七、五之异矣。”于三代后魏、、宋、、隋及初,多六庙或

四庙,于建国始,不七庙之也。今请立自祖已下亲庙,始祖一

庙,未轻议,俟圣裁。

御史丞张昭奏议曰:

臣前中预都集议宗事,伏议状于庙之外,请别立祖一庙,近奏

书门下,再令官于都议定闻者。

读十四史书,二千年事,观家宗庙,都无始之称,商、周

代,稷、契太祖。《礼记》:“天七庙,昭、三,与太之庙而

玄注:“此周制。七者,太祖后及文王、武王与亲庙。”又曰:“商

庙,契成汤与昭、二也。夏氏立五,不立祖,惟与二昭、二

已。”《王制》郑玄所,即商、周以稷、契为太,夏后太祖,

之庙。商、周来,时十代,于亲庙中,以功者为祖,无

之例。引今古,即恐词,事要明,须梗概。以高祖太上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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