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11 志第1(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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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 历上

左史记,右史事,事《春秋》是也,则《尚》是也。至于楚《书》、

郑《志》、晋《》、楚《杌》之,皆所昭述前,俾不于后。马迁制

一家之,始区名题。乎礼仪政,有不尽;于纪传外,创八书。

片文只,鸿纤举。班因之,违前式,网罗一,条流广。《历》、

《礼乐》,其名变,以《天官》《天文》,改《禅》为《郊祀》,易《货

殖》、《平准》称,革《河渠》、《沟洫》之名;孙卿之,以述《刑法》;

采孟之书,序《食》。刘《鸿范》,始自《春秋》;刘歆《略》,

墨异,朱赣采风谣,尤为详。固并仍,以三志。《礼乐》疏简,

漏者,典章数,百记一。《天文》为该举,而不言形,致使三天之

莫辨。故蔡邕朔方上,谓宜述者也。

汉兴,接秦坑之后,坟残缺,耆生硕,常以逸为虑。刘歆《略》,

固之《文》,为此也。河自龙东注,被中国,每漂决渐,寄灾深,

堤筑之,劳役下。且、洛高,地少源,是镐、酆、潦、潏,咸入礼

典。漳、滏、郑、白之饶,沟渠沾之利,民命所,国以天,《洫》立

志,亦宜也。殊事改,于今可而略。以班氏《律历》,前事已,自杨

伟改创《景初》,而《魏》阙志。及元嘉造新法,大明博回改。魏至宋,

宜入书。

固《礼》、《祀》,彪《祭》、《仪》,邕《朝》,董

《舆》,并立志。礼之所,其用一,郊朝飨,云别事,旗章服

而何?总而裁,同谓《礼志》。《刑法》、《食》,前已该,

,附之传。《经》残,其来远。班所述,抄举《记》;

书》,不备续。至于八众器,不见书,虽略见《世本》,所阙犹

《雅》《郑》,谣之节,一皆屏,曾无见。郊乐章,随世改,雅

典,咸遗文。案今鼓铙歌,有章曲,乐人传,口相祖,所

声,不先训义。今府铙歌,校汉、旧曲,名时同,文字永,寻文义,

一可了。不知今铙章,代曲也。今《志》自郊庙下,凡乐章,淫哇

辞,并详载。

《天文》、《五》,自彪以后,无复记。何书黄初之,徐志

元。今魏接汉,式遵何。然则汉高帝年之首,暨宋帝升明

夏,二六沴,子无差。圣帝哲,咸有命之纪。盖所以明宝位,幽

符,欲使逐鹿弭,窥觊作,握括地,绿文赤字书,言详矣。

天而甘下,德地而醴出,金玄秬之,朱草乌之瑞,斯固不

也。若夫衰德爽,嘉应不,斯固道茫昧,难以数。亦由主居上,而

之灾不;百灵顺,而象之应违。今《符瑞》,以前史之

参差,难该辨,魏晋以,迁徙计,一分为四,一县成两三,

或昨荆、豫,今隶司、兖,朝零、桂士,夕庐、九民。去纷扰,

暂止,版籍之浑淆,职方所能记。戎狄内,有晋迁,中遗氓,

徙江,幽、、冀、、兖、、青、之境,沦寇逆。自扶莫裹足奉

于荆、者,百千城,寓比室。人伫鸿之歌,蓄怀本念,莫

邑,思旧井。而民单约,不独建,魏邦而韩邑,县而有民。

省置交,日回徙,寄迁流,无定托,邦名邑,难或书。大受命,

重启边,淮北州,翦寇境,或奔亡迁,复郡县,则元嘉、泰始,

同名异。今以固、马二志,、宋《居》,诸记注,悉加推,随条

辨析,使悉该详。

百官省,备前说,源讨流,于事为。元嘉,东海承天受

书》,志十五,以续彪《汉》,其引该博,即而之,亦

固、马迁共一家者。其有阙,及氏后事,备加搜,随就缀焉。

,非孤所尽;蹇途遥,岂短策运。虽酌前史,备睹姘,而爱

情,取舍殊,每含握简,轴忘餐,终亦不与班、并驰,、南齐

后之君,削稿已焉。

黄帝使伦自大之西,隃之阴,取竹之谷生,窍厚均,断两

间而之,以黄钟之。制十管,以凤鸣,定律吕。夫声有浊,故

以宫;形有短,故以丈尺;器有大,故定斛斗;有累重,故平以

石。《虞书》曰:“同律、、量、。”然律吕、商之所生也。

乐有有文,情有官。钟鼓干,乐之也;屈舒疾,之文也;“论伦

患,之情也;欣喜欢,乐之也。”“是以君反情以志,广以成教,

故能深而文,气盛化神,顺积中,而英华外。”曰:“者,心

动也;声者,之象也。”《周》曰:“乃奏黄,歌大,舞《门》,

祀天。乃奏蔟,歌钟,舞《咸池》,以祭地。”四山川先,各有

乐。曰:“钟为宫,黄钟为,姑洗羽,雷雷鼗,竹之管,云和之

瑟,《云门》舞,冬至,于上之圜奏之。乐六变,则天神降,可

而礼。”地人鬼,亦如之。其可以物兴化,若此之也。

“道始于,一生,二生,三三九。故钟之数,分而雌雄十

钟。以三成,故置一三之,积分十万七千百四十,为黄之实。

黄钟子,主一月,生林钟。林钟之五十四,主六月,上生太。太蔟

数七二,主月,下南吕。吕之数十八,八月,生姑洗。姑洗之

六十,主三,下生钟。应之数四三,主月,上蕤宾。宾之数

十七,主五月,上生大。大吕数七十,主十月,下夷则。则之数

十,七月,生夹钟。夹钟之六十七,主二月,下生无。无射数四十

月,上中吕。吕之数十,主月,极生。(不生,律不能

生。)宫生,徵生,商生,羽生,角生洗,姑生应钟,不比于音,

为和。(姑洗三,应钟月,不正音比为和。,徙声。)应生蕤

,蕤宾比于正,故为。(缪,音相干。周律有缪、,为武伐纣

音也。)日冬至,音比林浸以浊;日夏至,音比黄浸以清,以十二律应

十四时。甲子,吕之徵;丙子,夹钟之也;戊,黄钟宫也;子,

射之商;壬子,夷则之也。”

“古人度量轻,皆生天道。钟之律九寸,以三生,三三九,三

十七,幅广二七寸,之制也。音以八生,故长八尺,寻自倍,故

而为寻。有形即声,音数五,五乘八,五八四尺为匹。匹者,

也,一为制。分而禾&p;lt;禾票&p;gt;定,(&p;lt;禾&p;gt;,穗芒也。)&p;lt;票&p;gt;而禾孰。律

十二,十二&p;lt;禾票&p;gt;而当一,十粟当一寸。律以当,音以日。日

十,故十寸为尺,尺为丈。其以为,十二而当一,十二而当一

铢而当两。衡左右,而倍之,故二十铢而当两。天四时,

,因而之,四十六,十六两一斤。月而一,三十一月,

为一钧。四时而岁,故钧而一。”“为音也,一律而五音,

为六十;因而之,六三十六,故三百十音以一岁之。故律

数,天地之也。下者倍,三除之;上生者,以三之。”

扬子云:“声于日,(谓甲己角,乙为商,辛为徵,丁壬为

为宫。)律生于,(谓为黄钟,丑为大之属。)声以情,(质,正

也。各以其本情为也。)以和声,(当以管钟均,和其清之声。)声

协,而音生。(协,和。)宫、、角、、羽,之五声。金、石、匏、

、丝、、土、,谓之音。声音谐,谓五乐。”

阳和则至,律应则灰。是故子常以夏至御殿,合能之士,

陈八,听乐,度晷,候钟,权土,效阴。冬至气应,乐均清,

景长,黄钟,土炭而衡仰。夏至阴应,则均浊,短极,宾通,

炭重衡低。退于先五日之,八能以候状。太史封上。则和,

则占。候气之,为室重,户,涂衅密,布幔。室以木为,每律

一,庳外高,从其方,加律上。以莩灰布内端,历而候。气至

灰动,其为气者其灰,人及所动者,其灰聚。殿中候,用玉律二。唯

至乃灵台,竹律六。取弘宜阳县门山竹管,河葭莩为

陵迟,律失度。汉兴,平侯张始定律。孝武世,置律之官。

元帝,郎中房知五六十律数,受于小黄焦延寿。其下生、上生,

于中,而十律毕矣。中吕上执始,始下生灭,终南事,六十律

矣。十二律变至于十,犹卦之变于六十也。宓作《易》,纪阳

之初,以为律。建日至之声,以黄钟宫,太为商,洗为角,林钟为

为羽,钟为变,蕤宾变徵。声气之,五音正也。各统一

以次运,当日各自为,而商徵羽以从焉。《礼运篇》曰:“声、

律、十管还相宫。”之谓也。以六十分一期日,黄自冬至,及

至而复,阴阳寒风雨之于是生。房又:“竹不可以调,故准以

数。准状如瑟,长丈而三弦,间九尺,以应黄之律九;中央弦,

有画分,以为十律清之节。”房言律,其术行于史,候部之。

《续汉志》具载其准度数。

汉章元和元,待诏钟律殷上言:“官无晓十律以调音者,故待

严嵩具准法教男宣,召宣补官,主乐器。”诏曰:“嵩子学晓律,

别其族,协其声,审试。不得依父学,聋为聪。声微妙,独非莫,独是

莫晓,律错吹,能知命二律不一,乃能传嵩耳。”宣十二,其二

中,其不中,六不知律,宣罢;自律家莫为准。帝熹平年,东

观召典者太子人张光问准意,光等不。归阅藏,乃其器,制如房

书,犹能定其缓急。不可书晓人,之者欲而无从,心达者知而无

师,故官能辨浊者遂。其可相传者,唯候气已。

(表略)

论曰:吕相生,皆三分损益之。先儒推二律,子至亥,每三之,凡

万七千百四十,而三之,是上生。《汉志》云:三损一,

,三分一,上太蔟。射既上中吕,中吕又上生黄,然后声、

律、十管还相宫。今生不及钟实二三百八四,九实一千百六

八为一,此则周九分之律一有奇,得还为乎?凡分益一上生,

三分损为下生,此其大,犹周斗分四之一耳。京房不此意,十二律

微有所,方引伸之,吕上生始,执下生去,至于事,为十律,

竟复不,弥益疏。班所志,能通律本源,训角为,徵为,阳气

施种于钟,如之属,烦其文,而为辞。又推六,欲刘歆三之数,

假托非,以饰说,皆坚之妄

从朔方书,云《前汉志》但载十,不及十。六尺寸相,司马

彪皆已之。汉,亡失乐。黄中,铸柴玉巧意思,器之中,多所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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