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教3大令5小令(1 / 1)

加入书签

圣火三大令:

第一,不得官做君:吾教自主以至入教弟,皆以救世人念,决图谋私。是以得投考举,不应朝廷聘任用,不得为帅丞相,不得做何大小吏,更得自立君主,地称帝。于反抗族君皇时,可以‘王’、‘军’等名,以号召。旦克成业,凡教主以任何教,均须退为平民,僻处草,兢兢业,专于救民、渡世、善去恶。不得受廷荣衔、爵位、赠,不受朝廷地、金赐与。草野之,方可民抗官、杀官护;一旦官为君,即置草于度外

令,不虐民害:本教救民护为宗旨,凡有利平民百者,皆本教应应为之上要务。本教所,可抢官府、仓、官、财主、大户,受平民献,亦向民征。但必百姓先饱,我众方可箸。如饥荒,粮食时施百姓,我教众食;若不足,我教众食。教与百姓闹斗殴,伤百姓罪加一,双方过,先教众。

第三令,不得自争斗:我教众,不论身教主、右光明使、护教王、旗使、门使,或初入弟子,得互相派争斗,如意见合,仅辩论争,粗言骂、辱祖宗亦算犯令,何人出殴击,为犯令,杀伤教人身、命,更大罪。有纷争,交由上判断是,此后须听命争,永和好。

圣火令小令:

第一令:凡我教,须守义,出如山,得违诺信,对外人士当守信。

第二:同教众,即兄弟姊,情同肉,重重义,死不渝。

第三:尊敬上,孝父母,爱弟兄,照顾朋

令:尊妇女,得轻薄戏。任处女寡,如与有夫妻事,即娶之为,否则庄重相。朋友,不可,朋友,不乱

令:视教如性,长上令,必竭力遵,叛教敌者杀赦。对外人士气相待,甘居下,不可自得罪,为本教敌。戒之禁,后取消。

↑返回顶部↑

书页/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