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3章 以公意的名义(1)(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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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员会作社会公的代表,将对费集团提公益诉,诉讼要求是求费氏团从他过矿山占据的地上所得的利,对被地的农进行分——当分配指是由寿府衙门行分配。

这样天荒的情,当是闻所闻。不艾帆对事也很心——为一个事官,最渴望就是能通过一个经典案例把己载入册,名青史。如包龙、海钢一样,们都是司法官入青史前辈,代流传来,许文人市还为其会了好子虚乌的美谈。艾帆也望未来百年后,能有一《艾青公案小传奇》行于书之间。

之所以家最后论出来么一个案,也是托了宋帝国制(相)完善福分,权分立制下的法官们较多的主权力,而且根学者们分类,国所用法系为谓的中法系,不同于帝国的“宗周法”,也同于南合众国“海洋系”。

辽帝国宗周法最大的色是法化、统化,法严格按成文法进行审,并且院同时是行政门,号“帝国柱”。官之间上下等的关系。

南海众国恰相反,周法系发达的行政法,刑法和民法都是行法典的翼。而洋法系居于核地位的海商法,通过部统一海商法把南海几个诸国的商系统沟了其来,但每个侯国的通民法、行政法刑法都所差别。这样,同的岛屿,甚至一个岛不同的庭都可适用不的法律,法官更地是依本国的惯法进裁判。

中华法居于其,有成法典——《皇宋典》(法典、法典、法典、政法典、刑法典诉讼法),也判例汇《历代敕》,有地方行法律《羌藏地特行诸令》等, .nsh&#46m可说是居宗周法和海洋系之间,兼具两之长。

宋国的事官们,在遇到难杂症时候,法条的法条,有法条可以从例,没判例的以从法,法理多个解的可以据本地风俗判

艾帆在州任推官的时曾经遇过一起“禁食猪案”。州某坊天方教居住,日搬来隔壁邻卖猪肉李某,某沿街店卖猪,天方邻居认不洁净,告到推院要求止李某此卖猪,李某为“赵家未有法禁止姓卖肉”,原告告于法据。

帆经过查之后,认为天教教义止食用肉属实,而李某辩的理也合情理。对这件事法条上未明文定,也能查到州之前过类似例,那艾帆便“内心独”根据所信奉法学理与本地风土人判断道:一教之义只能束本教教众,不能及他。李并不信,以卖为生一违反国法律制,二不对本地俗人情成坏的响。隔邻居若因为李家开了杀猪场,以噪音民、污熏人为寻求法的保护法有据,但是因李某所的肉是教认为洁之物要求禁,这反侵犯了某营业由的权。故艾给出的决就是:要么忍,要么己搬走。

法官根据自内心进法律创的权力,这是宋推事官南海裁官们的同之处。行动委会的委们一致为,能此大任,非首大推事艾帆艾辈莫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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