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2.第362章 地契(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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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契等契

古代史中关于契的概是这样释的:

是典押、买卖土时双方立的法文据。中载明地数量、坐落地、四至界、价以及典、买条件,由当人双方见证人字盖章。是转让地所有的证明件。

契由卖书立,容包括地面积、坐落、至,地,出让件,当人双方、亲属、邻、中及官衙签字盖。未向府纳税的地契为“白”,经府验契纳税后为“红”。只“红契”具有法效力。

地契由方保存,作为土所有权证,可凭它作押贷款。中华人共和国立后,国家土征用条公布前(1953年11前)土允许买,在买土地时需书写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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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代的地分为白和红契种,俗“民契”与“官”。买双方未官府验而订立契据叫草契或契。

契后,官府验并纳税,由官府其办理户过税手续之在白契粘贴由方排版一印刷契尾,盖县州衙的官大印,正三寸,方制,篆体,色赫然,便成了契,或也叫做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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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悦烟在的这代夜三样的,之前楚烟和干的工人的劳动约没有过官府验证,白契、契。不是草契是白契,有些契必去是式两份,就像是动契约样。但些只要份就好,就像归个人产的地什么的。

回到楼,楚烟爽快掏给老一张五两银票五锭一两的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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