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七十七章 《马关协约》(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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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6年418日,高峻山到了江荣发来《马关约》正全文,内容如

国皇帝下及倭皇帝陛为订立约,俾国及其民重修平,共幸福,杜绝将纷纭之,华夏皇帝陛特简华国钦差等全权臣华夏军政院参谋长倭副总令江国大将、夏国钦全权大华夏国二军团驻倭南军团总令贺人大将、夏国钦全权大华夏国八军团驻倭北军团总令李定上将、夏国钦全权大华夏国朝鲜驻北方军副总司朝鲜汉总兵官贤泽上、倭国帝陛下简倭国权办理臣德川府大老井忠胜、倭国全办理大德川幕老中松信纲、国全权理大臣川幕府津藩主科正之全权大,彼此阅所奉旨,认均属妥无阙。同议定条款,列于下:

折叠一款:

倭国将下属地方之权将该地所有堡、军器、工厂及切属公件,永让与华国。

一、平岛及所附属各屿归属夏国;

第二、州岛及有附属岛屿归华夏国;

第三、本州岛仙台以归属朝

第二款:

前款载及黏本约之图所划界,俟约批准换之后,两国应选派官二名以为公同定疆界员,就踏勘确划界。遇本约约疆界地形或理所关碍难不便等情,该委员当妥为酌更定。各该委等当从办理界,以期委之后一年竣

各该委等有所定画界,两国政未经认以前,据本约定画界正。

叠第三

愿意交五亿白给华夏,用于付华夏费。

一,倭将库平2亿两与华夏,该款作八次完:第次五千两,应本约批互换六月内交;第二五千万,应于约批准换后十个月内清;余平分六,递年纳;其列下:一次平递年之于两年交清,二次于年内交,第三于四年交清,四次于年内交,第五于六年交清,六次于年内交;其年均以本批准互之后起。又第次赔款清后,经交完款应按加每百五之息;但无论时将应之款或数或几先期交,均听国之便。如从条批准互之日起年之内全数清,除将付利息两年半不及两半于应本银扣外,余全数免

,倭国年派出百万劳,无偿华夏国建铁路,为期十,作为国赔付夏国3亿两白银劳务输,倭国收取任的附加用。如劳工在途逃亡、病死、服从管而死、劳作不跌死、死及各死伤,夏国均服任何任,倭必须补因死伤造成的工人数差额,保在华工五百人的数

,如果国一时不出所2亿数的银两,华夏国许倭国大米以价抵债,倭国必承担跨运费。

折叠第款:

约批准换之后二年之,华夏准许倭让与地人民愿居让与方之外,任便卖所有业,退界外。限满之尚未迁者,酌视为华国臣民。又,平岛应于约批准换后,国立即派大员平户岛于本约准后两月内交清楚。

折叠第款:

倭两国有约章,因此次和自属绝。倭约俟本批准互之后,派全权臣与华国所派权大臣同订立商行船约及陆通商章;其两新订约,应以国与泰西各国见约章为。又,约批准换之日,新订章未经行之前,所有华官吏臣及商业、工艺、船船只、陆路通等,与国最为待之国遇护视律无异。倭国约下开让各款,两国全大臣画盖印日,六个后方可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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