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章(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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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眼,开庭日子到。肖红款落座,法庭公审理,齐人等听列席,小翠在中。

庭上公人公诉见:

是陈强卖毒品实清楚,自己承毒品数有30公斤,场回收品356克。公人指控犯有特贩毒罪。

二是强持刀人事实楚,陈自己承杀害了刚,并刀具上到了陈指纹。诉人指其犯有意杀人,并畏潜逃。

针对公人的意,肖红行了反

我被告事人陈是替人送箱子,事先并知道是品,况本案还其他人到案,个贩毒络不清,指控陈的进行卖毒品事实依不充分,完全不认定贩罪的事

我被告事人陈在兴安发生车事故后,头部被击至昏过去,被其他贩作为质,带云尚路房内,身应为害人。富贵手李刚持想杀害当事人强时,强事出自我保,夺刀李刚杀。后其毒贩向当事人强开枪击,陈破门而,在警与毒贩交火中,陈强为避受伤,才向上奔跑。本案在强与李搏斗中,有其他证在现,应等捕归案,最终证,不立即宣我当事陈强有。希望方能将案全部嫌犯罪员归案,在开审理。

法庭上由辩论:

公诉:被告陈强承毒品量30多斤,这多毒品己不可买来吸,只能来卖的,应该界为具有毒性质。

肖红:我当事陈强只为别人送毒品,事先并知情,强没有下线,能把搬工当成事买卖商人。

公诉人:被告人强贩毒于车祸露后,逃到了尚路平内,如事先不情,为么逃跑。

肖红:我当事陈强在祸现场,被人打,充当毒贩的质,被到平房,毒贩陈强作人质与方周旋几个小

人:陈与李刚是李富老板的工,谁证明陈为人质。当时毒有两名质,一一女,警方听有女人叫时,为一名人质可遇害,终在抓时看到人质李遇害,犯罪嫌人陈强人后畏潜逃。

肖红:当事人自我防,当时李刚持想杀陈,陈强行了自防卫。

公诉人:现场没打斗痕,被害李刚完在没有何反抗情况下,犯罪嫌人陈强刀直接喉,致刚动脉出血休性死亡。

肖红:本案还未到案犯罪嫌人,当李富贵、张奇在场,人是最有服力的据,本缺乏人,应等他犯罪疑人到后,在行定案。

自由论结束,暂时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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