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关条约原文(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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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艘母去抗最新章

帝国大帝陛下大日本国大皇陛下为立和约,俾两国其臣民修和平,共享幸,且杜将来纷之端,清帝国皇帝陛特简大帝国钦头等全大臣太太傅文殿大学北洋通大臣直总督一肃毅伯李鸿章、大清帝钦差全大臣二顶戴前使大臣经方、日本帝大皇帝下特简日本帝全权办大臣内总理大从二位一等伯伊藤博、大日帝国 权办理臣外务臣从二勋一等爵陆奥光为全大臣,此校阅奉谕旨,认明均妥实无。会同定各条,开列左:

一款

国认明鲜国确完全无之独立主国。凡有亏其独立主体制,即如该向中国修贡献礼等,后全行绝。

二款

国将管下开地之权并该地方有堡垒、军器、厂及一属公物,永远与日本。

第一、下开划以内之天省南地方。鸭绿江溯该江安平河,又从河口划凤凰城、海城及口而止,画成折线以南地;所有开各城邑,皆括在划线内。

该线抵口之辽后,即流至海止,彼以河中为分界。辽东湾岸及黄北岸在天所属岛屿,一并在让界内。

第二、台湾全及所有属各岛屿

、澎湖岛。即国格林次东经十九度、至百十度止北纬二三度起、至二十度之间岛屿。

第三款

前款所及黏附约之地所划疆,俟本批准互之后,国应各派官员名以上公同划疆界委,就地勘确定界。若本约所疆界于形或地所关有难不便情,各委员等妥为参更定。该委员当从速理界务,以期奉之后限年竣事。

但遇该委员有所更画界,国政府经认准前,应本约所画界为

约将库银二万两交与本,作赔偿军。该款作八次完:第次五千两,应本约批互换六月内交;第二五千万,应于约批准换后十个月内清;余平分六,递年纳;其列下:一次平递年之于两年交清,二次于年内交,第三于四年交清,四次于年内交,第五于六年交清,六次于年内交;其年均以本批准互之后起。又第次赔款清后,经交完款应按加每百五之息;但无论时将应之款或数或几先期交,均听国之便。如从条批准互之日起年之内全数清,除将付利息两年半不及两半于应本银扣外,余全数免

批准互之后限年之内,日本准国让与方人民迁居让地方之者,任便变卖所产业,退去界外。但限满后尚未徙者,宜视为本臣民。又,台一省应本约批互换后,两国立各派大至台湾于本约准后两月内交清楚。

第六款

中日两所有约,因此失和自废绝。国约俟约批准换之后,速派全大臣与本所派权大臣同订立商行船约及陆通商章;其两新订约,应以国与泰西各国见约章为。又,约批准换之日、新订章未经行之前,所有日政府官臣民及业、工、行船只、陆通商等,与中国为优待国礼遇视一律异。中约将下让与各,从两全权大画押盖日起,个月后可照办。

第一、见今中已开通口岸以,应准设下开处,立通商口;以便本臣民来侨寓、从事商工艺制。所有设口岸,均照向通商海或向开地镇市程一体理;应优例及益等,当一律受:

北省荆府沙市,

四川重庆府,

江苏苏州府,

浙江杭州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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