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8章 循吏列传(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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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仪者,鲁士也。高弟为相。奉循理,所变更,百官自。使食者不得下民争,受大不得取

遗相鱼,相不。客曰:“闻君鱼,遗鱼,何不受也?”相曰:“以嗜,故不也。今相,能给鱼;受鱼而,谁复我鱼者?吾故不也。”

食茹而,拔其葵而弃。见其织布好,而疾出家妇,其机,“欲令士工女所雠其乎”?

石奢者,楚昭王也。坚廉正,所阿避。行县,有杀人,相追,乃其也。纵父而还系焉。使人言之曰:“人者,之父也。夫以父政,不也;废纵罪,忠也;罪当死。”王曰:“追而及,不伏罪,其治事。”石曰:“私其父,非孝子;不奉法,非臣也。赦其罪,上惠也;伏诛而,臣职。”遂受令,刎而死。

李离,晋文之理也。过听杀,自拘死。文曰:“有贵贱,罚有轻。下吏过,非之罪也。”李离:“臣官为长,不与吏位;受为多,与下分。今过杀人,其罪下,非所也。”不受令。文公曰:“子则以为有,寡人有罪邪?”李离:“理法,失则刑,死则死。公以臣听微决,故使理。今听杀人,罪当死。”遂不令,伏而死。

太史公:孙叔出一言,郢市复。子产病,郑民哭。公子见好而家妇。石奢父而死,楚昭名。李离杀而伏,晋文正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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