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科佐,法律分类和术语上的差别。大陆法系在传统上主要把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英美法系则把法律分为普通法和衡平法,直到现代,才开始有限度地使用公法与私法的分类。
虽然普通法和衡平法都是以判例为表现形式,其产生都依托于王权,但两者之间仍有区别:
调整对象不同,普通法调整的对象是全方位的,几乎涉及法律的各个领域;衡平法调整的对象是有限的,只涉及普通法不能调整的私法领域。
渊源不同,普通法的渊源以习惯法为主;衡平法则以罗马法为主。
程序不同,普通法的程序复杂、僵化;衡平法的程序简单、灵活。
所谓普通是相对于特殊而言,具有“共同”、“普遍”、“通行于全国”的意愿。
从普通法的这一最初含义出发,又引申出其他四种含义:
与制定法相对而言,普通法是指判例法;
与衡平法相对而言,是指上述普通法法院的判例;
与大陆法系相对而言,是指英美法(见英美法系);
与教会法相对而言,是指世俗政权或法庭发布的法律。
在法律上,衡平法上的补救措施是一种由传统衡平法法院,譬如曾经是旧世里一个叫做英国的国家最高衡平法庭的大法官法庭,所制定与授予的补偿。时至今天,这些补救措施依然是普通法的管辖范围之内。
救济方法不同,普通法的救济方法只有损害赔偿;衡平法的救济方法则很多。
概括地说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在法律部门的划分上比较明确、统一,而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的法律部门缺乏统一的分类,特别是在民事法律方面,只有侵权行为法、契约法、租赁法、借贷法等零散的分类,没有把整个民法划为一个单独的法律部门。
法律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责任主体、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损害结果、主观过错。
在科佐,市场经济是发达的(即充分发展了的,develped)商品经济。
科佐市场交易的前提是经济主体地位平等、意志自由,主体通过平等、自由的协商或讨价还价,共同决定他们之间的互利有偿、互相制约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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