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事实的出现往往是受害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而侵权行为法律事实的出现则是侵权人的过错造成的。
不当得利只针对财产性利益,侵权行为则包括侵犯财产权和人身权,侵权之债的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对不当得利之债的处理是返还不当得利,返还不当得利的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平,因为任何人都没有理由保有无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获得的利益;
对侵权的处理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目的是补偿受害人因被侵权所遭受的损失,使权利回复到未受侵害的圆满状态。
“损人利己”应当是侵权行为,而不是不当得利。因为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有四: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一方受有损失;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相对性的例示——甲在深山捕获白候,于1月10日卖给天桥卖艺人乙,约定2月1日交付。1月15日,丙趁甲疏于保管盗取该猴。一个月后丙盗猴之事被查获。因甲不能如期履行,致使乙不能如期履行,丧失营业收入1000元。
问:
1)甲得向丙主张何种权利——物上返还请求权;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
2)乙得向甲主张何种权利——债不履行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在甲不行使对丙的权利致使影响乙的利益时,可代位行使甲对乙的权利;
3)乙得向丙主张何种权利,--无权利,除非丙的盗窃行为构成第三人侵害债权。
现有高档衬衫一批,单价150元,交款即购,数量不多,欲购从速——该要约可以撤销。
甲向乙于8月1日发出一要约,后又反悔欲撤回,于8月3日发出撤回通知。要约于8月5日至乙处,因乙外出,未能拆阅。撤回通知则于8月6日到达乙处,乙于8月7日返回家中,则此要约有效,因为要约已先于撤回通知到达乙。
甲公司于6月5日以传真方式向乙公司求购一台机床,要求“立即回复“。乙公司当日回复“收到传真“。6月10日,甲公司电话催问,乙公司表示同意按甲公司报价出售,要其于6月15日来人签订合同书。6月15日,甲公司前往签约,乙公司要求加价,未获同意,乙公司遂拒绝签约,买卖合同于6月5日成立。
教授甲举办学术讲座时,在礼堂外的张贴栏中公告其一部新著的书名及价格,告知有意购买者在门口的签字簿上签名。学生乙未留意该公告,以为签字簿是为签到而设,遂在上面签名。对乙的行为应如何认定?乙的行为并非意思表示,在甲乙之间并未成立买卖合同。
赵某在甲市向乙市的钱某发出一封e-il,称自己有一套家庭影院,欲以8000元的价格转让,钱某遂给赵以e-il表示:自己愿意买,但价格能否有优惠?赵随即以e-il表示:价格可降到7200元,并提出应签订一份合同书。钱某收到后即草拟一份合同书,自己签字后寄给赵,适逢赵出差,其秘书便以特快专递给赵把合同书寄去,赵遂在丙市签字。另知,赵之住所地为丁市。则本合同之成立地点为——丙市。
要约中可以撤销——“现有高档衬衫一批,单价150元,交款即购,数量不多,欲购从速“
甲厂向乙大学去函表示:“我厂生产X型电教室耳机,每副30元。如果贵校需要,请与我厂联系。“乙大学回函:“我校愿向贵厂订购X型耳机1000副,每副单价30元,但需在耳机上附加一个音量调节器。“2个月后,乙大学收到甲厂发来的1000副耳机,但这批耳机上没有音量调节器,于是拒收。在这一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都没有违约,因为合同没有成立。乙大学附条件地接受甲厂的要约,是一种新要约而非承诺。
甲向乙于8月1日发出一要约,后又反悔欲撤回,于8月3日发出撤回通知。要约于8月5日至乙处,因乙外出,未能拆阅。撤回通知则于8月6日到达乙处,乙于8月7日返回家中,则此要约——有效,因为要约已先于撤回通知到达乙。
甲在某媒体上做广告,出售一台二手笔记本电脑,广告中注明:“本广告所载商品售与最先支付现金的人。“这属于要约。
商业广告不一定属于要约邀请。
甲在路边伸手拦下一辆出租车属于要约。
甲给乙发信件称:“我有一批钢材出售,每吨200元,三月内回复有效。“在三个月内,丙给甲回电表示接受报价乙在三个月内将款项汇给甲,并通知甲自己已做好收货准备,这种行为属于承诺。
甲公司于6月5日以传真方式向乙公司求购一台机床,要求“立即回复“。乙公司当日回复“收到传真“。6月10日,甲公司电话催问,乙公司表示同意按甲公司报价出售,要其于6月15日来人签订合同书。6月15日,甲公司前往签约,乙公司要求加价,未获同意,乙公司遂拒绝签约。对此,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买卖合同于6月5日成立。
甲手机专卖店门口立有一块告示牌,上书“假一罚十“四个醒目大字。乙从该店购买了一部手机,后经有关部门鉴定,该手机属于假冒产品,乙遂要求甲履行其“假一罚十“的承诺。关于本案,下列选项正确的是——“假一罚十“是甲自愿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认定为有效。
甲有一批货物欲出售,遂致电乙,称:“钢材,每吨1000元,三个月内回复。“该电文于2006年3月1日到达乙处。乙经研究认为可以接受,但单价应该为每吨800元,遂于4月1日回电给甲,电文于4月2日到达甲处,此时甲不在,其代理人丙遂将电文随手放在甲的办公桌上。乙于5月1日将价款汇至甲处,同时要求甲履行合同,甲表示拒绝。那么甲和乙发出的均为要约,合同不成立。
要约是指当事人一方向对方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和要求。要约又称为提议,是一方当事人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做出的一种意思表示。做出订约意思表示的人称为要约人。要约是当事人发出的旨在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合同订立的前提。一个符合法律要求的合格的要约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要约必须是一种意思表示,这种意思表示应表现出是一种外部行为。根据内容的繁简不同,可以用口头形式,也可以用书面形式。
(2)按法定要求明确提出该合同的各项条款,特别是主要条款以供对方考虑。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而且确定。因为要约被对方接受,就可以成立合同,并因此而发生其权利义务关系,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一项明确的要约应包括:标的的名称、数量、质量、规格、价格及时间和地点。
(3)一般可规定对方答复的期限,这一等待期限又称为要约期限。要约必须送达对方当事人,一旦要约被对方所接受,要约人就要受要约的约束。因为只有当要约送达被要约人时,受要约人才能对其进行考虑并决定是否接受要约。
债的特征:流转性法律关系。主体的特定性。以请求权与给付义务为内容。以给付行为为客体。
债的标的:客体指向的对象是标的(物、无形财产、行为本身)
债权特征:债权权能——请求(他人之“物“)与受领,是一种请求权——对人。是一种相对权。具有平等、相容性。(物权是一种绝对权,具有排他性)
债权创设可以具有任意性(意定、不受法定类型的约束)e
原则上,债权请求权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e
在科佐大陆,债的分类包括——
一、意定之债——以当事人的意志为发生依据指的就是合同之债
法定之债——以法律的规定为基础产生的债指的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和侵权之债
第二、单一之债——指债之两方均为一人。
多数人之债——指债之两方中,一方或双方为两人或两人以上的债。
其中多数人之债又可分为:
连带之债--多数债权人或债务人中的任意一人,均可对外主张或承担,本方所享有之债权或承担之债务。
包含:连带债务
连带债权
连带之债外部关系消灭之后内部会产生追偿权关系(按份追偿)。
其次是按份之债--多数债权人或债务人中的任意一人,仅依照确定的份额对外主张或承担本方所享有之债权或承担之债务的债。
多数人之债之于标的是否可分,又可以分为:
可分之债——可以是连带之债也可以是按份之债。
不可分之债——只能是连带之债。
(标的是为了确定合同当事人、诉讼当事人追求的合同目的或者司法效果的基本内容,当事人必须在合同关系中或者诉讼关系中明确确定标的内容。
在合同关系中,标的是合同的必备条款,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
合同中的标的分为财产和行为。财产可以是物,例如动产,一块手表、一条项链、一辆汽车,在科佐民主主义大陆都属于动产;财产也包括不动产,房子、土地就是最典型的不动产。
财产也包括财产权利,例如债权、物权。简单举例,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作为买方向卖方购买一台电脑,电脑就是合同的标的,属于动产。
行为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例如在服务合同中,通常提供服务的一方所提供的服务就是合同标的,这种服务本身是一种作为行为。
标的除作为合同标的之外,在法律概念中还有诉讼标的和执行标的。)
三、简单之债——标的只有一个
选择之债——并列了多个标的
选择权则是履行的前提(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由债务人选择)。
履行不能的问题:一个选择不能履行,选择之债并不当然发生履行不能的后果任意之债--有多个标的,且有先后顺序之分的债。
与选择之债区别在于标的排列顺序。
不存在选择权问题。
履行不能的构成上,与选择之债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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