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章 法庭辩论(1 / 2)

加入书签

上了庭,孟看了看方律师,心里在着,如把对方打败,这个案胜诉。

而对方师也看看他,出信心足的样,一是他年轻,觉得他个菜鸟,不把他在眼里,而另一面则是得,柯仁已经公司离,离职发生的通事故,不应当定为工

开始后,原被告方对案事实没异议,方也承柯联仁在回家路上发的交通故,对联仁看所花的疗费以伤残鉴都没有么异议。

法官便看了看方,说:“本的焦点,第三柯联仁回家途发生的通事故不是属工伤保条例所定的劳者在上班途中生的交事故,被告双和第三可以针此问题行辩论,现在先原告方言。”

本案属一起行纠纷案,原告是联仁所公司,被告则认定柯仁为工的人社,柯联作为独请求权三人出参加庭

局并没聘请律,只是局里的作人员庭参加应诉。在法官原告方发言辩

原告律胸有成地说道:“工伤险条例面规定上下班中,那以劳动与用人位之间在合法动关系前提的,在本案,第三柯联仁经从用单位离,从法上讲,与用人位已经有任何关系,时,无他去哪,用人位既管到他,与用人位无关,在此情下,发了任何通事故,都不能责于用单位,能让用单位承他个人生交通故的损,否则,是不符情理法要求的,因此请庭判决销工伤定决定,维护原的合法益。”

原告律说了许,听上也蛮在的。等人社局作人员辩时,是坚持社局所的决定正确的,维护了工的合权益,告的起与法无,没有出太多理由。

他们两讲完,轮到柯仁了。

孟浪作代理律就开始道:“为本案三人,三人不认在案当天,经从用单位离,但是用人单离职,代表用单位应的义务责任就失了。律规定动者享工伤保待遇,是我国劳动者一种特保护,动体现值,对动者的护就是价值的护,因,从立的本意价值保方面考,我们正确理上下班中发生通事故认定为伤的内含义。是其一。

其二,原告方认识逻是,工认定要存在劳关系为提,对,我们否认这话的准性,因不管是实劳动系,还签订有动合同,认定工,都要此为根。但,三人认工伤也建立在与用人位存在动关系基础之的。

案中,三人与人单位间的劳关系是法存在,他发交通事后,进工伤认,有什不符合理法的?现在原方的理是第三发生交事故时,已经离,离职后发生任何事与他们关,那请问,三人离,用人位对职的义务立刻消不存在吗?

↑返回顶部↑

书页/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