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章,和美人同房杨振二人投宿的客栈名字叫做“天一客栈”,名字起得颇有气势,其实却并不大,里面的客房不到十间,而且环境差,布置陈设都很简单,冷冬屏掩着鼻子,杨振却很满意,他正是需要这样不引人注意的地方,而且这里离县衙也很近,办起事来也很方便。
二人住下后,杨振开始筹划接下来的行动,他想起李公公告诉他有关这次调查对象的一些介绍:崔有富,现任通县县令,辛亥年二甲进士,馆选没有通过,被分在通县当县令,至今未有升迁,此人恃才傲物,自命清高,从不与人曲意逢迎,所以当了十几年的县令也就不奇怪了,不过他从不去走门路,通关系,似乎对这个官职非常满意,做得比任何人都起劲。对于这样一个令人捉摸不透的人物,杨振觉得不简单,要么他是一个清正廉洁、大公无私的清官,要么他就是一个大奸巨滑、深藏不露的贪官。
这次崔有富被人举报在推行“一条鞭法”的过程中有贪污行为,那么要真正了解他有没有贪污,首先要做的就是去民间实地考察下“一条编法”推行的真正成效,或者说去看下他是如何来推行张居正的这个新的税收政策的。
所谓的一条鞭法即一条鞭法是明代中叶后赋役方面的一项重要改革。初名条编,又名类编法、明编法、总编法等。后“编”又作“鞭”,间或用“边”。主要是总括一县之赋役,悉并为一条。即先将赋和役分别合并,再通将一省丁银均一省徭役;每粮一石编银若干;每丁审银若干;最后将役银与赋银合并征收。代表了16世纪明代管理者试图获得一种理想状态的各种努力:徭役完全取消;里甲体系不管在形式上还是实质含义上都不再存在;任何残留的人头税都将并入田赋之中。而纳税人可以通过分期支付单一的、固定的白银来履行对国家的义务。
杨振暗自庆幸大学的时候对这方面的知识掌握得比较好,不然如果连什么是“一条鞭法”都不知道,那还怎么去调查崔有富呢!他记得很清楚,这项法令主要有三个内容:一,清丈土地,扩大征收面,使税负相对均平;二,统一赋役,限制苛扰,使税赋趋于稳定;三,计亩征银,官收官解,使征收办法更加完备。
后人总结了“一条鞭法”的利和弊,首先,明代中叶后,由于官绅地主的剧烈兼并,各里之间的土地多寡日益悬殊,原以里甲为编审单位的徭役制使民户的负担越来越不平均,不少农民破产逃徙。改行一条鞭法后,役银编审单位由里甲扩大为州县,对里别之间民户负担畸轻畸重的现象有一定调节作用,使由赋役问题产生的阶级矛盾暂时缓解,有利于农业生产的发展。其次,明初为保证赋役征发而制定的粮长制和里甲制,对人户实行严格控制,严重限制了人民的行动自由。一条鞭法的实行,使长期以来因徭役制对农民所形成的人身奴役关系有所削弱,农民获得较多的自由。另外,相对明初赋役制而言,一条鞭法较能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对商品生产的发展具有一定促进作用。赋役的货币化,使较多的农村产品投入市场,促使自然经济进一步瓦解,为工商业的进一步发展创造了条件。
但是,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有明一代,一条鞭法未能认真贯彻执行。在已实行的地区,有的地方官府仍逼使农民从事各种徭役;有的额外加赋,条鞭之外更立小条鞭,火耗之外复加秤头;更严重的是藉一条鞭法实行加赋,有的地区条鞭原额每亩税银五分,崇祯年间为了抗击清军有的加至一钱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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