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的庭审分为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最后陈述三个阶段,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法庭调查这一环节往往和法庭辩论有相当一部分重合,在质证时会一并发表相关的辩论意见。而法庭辩论就成了系统性、总结性的发表辩论意见。
由于本案的事实非常清楚,原被告双方对事实部分也都没有异议,举证和质证阶段很快就结束了,从而进入法庭辩论阶段。
在辩论时,原告再次坚持了要求被告履行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要求被告将原告所租赁的房屋交付给原告使用。
原告发言结束后,轮到关恒发言:
“审判长,审判员:
本代理人发表辩论意见如下:
第一、经过法庭的调查,我们可以确认如下事实: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及补充合同时,原告所租赁的门面房只有一层,经改造后的门面房为两层,面积增加一倍。而且一层和二层是一个不可分割的,即二层不能单独使用。
为此,被告多次与原告进行协商,希望原告适当增加租金,但是原告出于有便宜就占的心态拒绝了被告增加房租的要求。为了避免损失,被告方只能将房屋一、二层整体出租给第三方,并且依法进行了备案。
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将房屋交付给原告的诉讼请求将会损害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并造成第三方的财产损失,造成不必要的财产浪费。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第二、原告的诉讼请求为继续履行合同,而合同实事上已经不可能继续履行,由于原告没有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因此基于民事诉讼“不告不理的原则”,原告的损失应当由其自行承担。更何况在开庭之初,经审判庭再三询问原告是否坚持其诉讼请求时,原告均予以明确坚持起诉状的诉讼请求。因此,原告应当为自己的选择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
我的辩论意见发表完毕。UUw.uknsh.c”
最后这句话,属于技术性发言,就是告诉法官和对方当事人,“我说完了”。
庭审在经过双方最后陈述后结束了。
关恒能够明显的感到原告的气愤,但确无动于衷。任何人都要为自己的错误承担后果。这是一起很简单的案子。只要原告的选择不出问题,就会以被告赔偿原告损失而结束。但非常遗憾,由于原告错误的选择了诉讼请求,且在法庭几次提醒后仍然坚持错误做法,从而有极大的可能导致本应胜诉的案子败诉,确实让人感到可惜。
然而,现实是残酷的,任何人都要为自己的选择承担其后果,那怕是苦果,也只有自己吞下了。
其实类似的情形还有很多,比如在人身损害赔偿和雇主责任之间选择不当,不仅会使自己获得的赔偿大幅减少,而且在举证责任和诉讼成本方面都要付出更多。
很多人不知道律师的作用,只感觉律师只是写写诉状、开一下庭,就收那么多的费用。但他们没有意识到,律师的重要作用之一就是选择最有利于当事人的方法来实现当事人的诉求。而这种选择是当事人所没有意识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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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多月后,黄水法院的一审判决下来了,法院以“房屋已出租给第三方,如果支持原告的的诉讼请求,将会损害第三方的合法权益,造成不必要的财产浪费。在本院再三提示原告是否坚持其诉讼请求后,原告仍坚持原诉讼请求,这是原告对其权益的放弃。”为由,最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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