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条评论的内容是这样写的:“差劲的网店,只知道卖质量次的衣服;差劲的客服,为了让删掉差评,不停的打电话骚扰,导致被领导骂。差!!!差!!!差!!!”最后三个“差”字,张然还特意用红色做了标注,显得是那么的醒目。
张然在追加评论后,也就没有再意。可当张然收到法院传票的时候,她知道麻烦已经找上门了。
原告是“幸福时装”的所有人陈伍军。
陈伍军在起诉状称,被告通过购物后,在网店评论中对该货品给出差评。而原告和被告多次就换货问题进行沟通时,被告均被置之不理。且被告追加评论,公然的诋毁原告商誉。导致原告多笔交易被申请退货。
原告要求法院判决被告:
1.撤销在原告“幸福时装”网页上的两条差评,公开书面道歉;
2.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8320元。
张然在收到原告的起诉状和法院传票后,委托关恒作为其代理人出庭应诉。
在法庭辩论时,原被告双方,被告张然给出的差评以及追加评论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原告认为,在被告作出差评后,原告多次与被告进行协商,并积极的拿出解决方案,双方曾经对换货一事达成一致意见。但在原告的客服人员请求被告删除差评时,被告予以拒绝,并将原告的客服电话拉了黑名单。此后,原告又追加评论,给追加评论,严重失实,诋毁原告的商誉,给原告造成损失。
关恒认为,被告根据自身的网购体验感受而给出的差评,原告应当认真反省自己的过错,通过提高服务质量来赢得客户的信任,而不是要求被告删除差评。特别是在被告拒绝删除差评的时候,原告的客服人员三番五次的拨打被告的电话,严重影响了被告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由此可见,原告为达到让被告删除差评的目的,不惜多次骚扰被告,被告在不堪被骚扰的情况下,追加进行的评论,是对其遭遇的正常描述,被告并没有使用侮辱诽谤的方式,因此,被告的评论集补充评论并不属于恶意差评,被告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最终一审判决支持的关恒的观点,驳回了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原告陈伍军不服,向中级法院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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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采取的是二审终审制,除最高法院作为一审审理法院外,其他各级法院做出的一审判决,都是可以上诉的。.ukansh.c
上诉的程序比较简单,只需要向原审法院提交上诉状就行,然后在缴纳上诉费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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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起上诉,和我们前面说到的“提起管辖权异议”一样,有时也可以成为拖延一审判决生效的手段。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被告在一审败诉后,如不服一审判决,有权提起上诉。
同时规定,上诉应当通过原审法院提出,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法院上诉的,第二审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这里就出现了第一个拖延点:即被告完全可以直接向二审法院邮寄上诉状,再由二审转一审,这是需要时间的。
然后《最高法院民诉法解释》还规定,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这里就出现了第二个拖延点:被告递交上诉状,但不交上诉费。一审法院是没有权利直接出“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的,这个裁定必须由二审法院做出才行。而从一审到二审的送卷时间,法律规定是五天,但实际上五天不可能完成送卷。
于是,一审判决生效的日期就会被拖延上一段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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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陈伍军和张然这起因差评而引起的诉讼中,最终以中级法院驳回陈伍军的上诉而告终。
无论这个案件的结果如何,关恒有时都在想,像陈伍军这样的网店店主真的不知道官司打不赢吗?如果真的知道,他们为什么还要费心费力费钱的起诉甚至还要上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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