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53 志第34(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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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

职吏员

。省令、译史。皇统八格,初迁一重,女直人本法外,诸人越

进义,三十月迁两重,百二十出职,正六品下,正品以上官。正

隆二年,更为五月迁一。初考,女直人敦武校,余人保义校,百五

十月出,系正与从七。若自密院台部转省,以前成考月通算出

职。大二年,以三十迁一官,亦以百十月出,与正、从七品。院台六

部及它司转省不及考,以三折两月,一考与七,两正七品,三考与

六品。年,定,及七五月出者,初令,二令,三令,四、五录事,

六下,七中,八上。百五月出职,初刺、运判、推官等,二、三

令,上令,呈省。定二十年,制考及不考者,从七品,须历县

三任,第五任升正七。两考上除正品,再降除县,三、皆与正

品,五任则六品。考以上除六品,再任降七品,任、四与六品,

第五则升从品。

女直译。大定十八年,制以见从七、八人内,勾六十以上者

视用。明昌年,取役契丹史内女、契丹熟闲者,无则以省契丹

史出官及国院女直写,见七品、品、九官充。

省通事。大定二年格,十月迁重,百十月出。一考考与八

者从七,余与令译史体免差。

御史令史、史。皇八年迁之制,二十月职,正二年格,百五

月出职,皆九品,系正班。大定二,百二月出职,皆以三月迁一。其

职,一、两考与九品,三考与品。明三年,罢见役人,用品职

官子弟中者、终场举本台试者,若足,于院六部役品官、及契

品官子兄弟选。承安年,敕补一人询于众,虽为公,亦恐渐生

。况又书史之,不试即用,台出身户似涉优,遂除本台内祗、

令译史阙外,试中枢院令译人内以次取用,不足,于随部祗令译

史上名充。若用终场人之阙,则令三终场举,每科后与它书史人

同程试,榜次之。女十三人,内班内六人,场举人人。汉十五人,

内班祗七人,终场举八人。史四人,内班内二人,场举人人。

密院令、译史。令史。隆二年,制迁考省同,职除系班正、

八品。大定二一年,元帅府译史三月迁一,百二月出职,一考、

考与品除授,三考与七品。四年,命内祗、并三品事官承人、与

品五班祗、吏员人试,中者用之。

十六,定一、两考,初录、军判、防判,除上簿,三中簿,四同

,五、下令,、八中,九、上令。(二十六,两考免下令任。)

三考以,初上,二中,三下,四录、军防(二十年免此),五

下令(十六年免此除),六、中令,上令。七年,试补緦袒免以

上宗室君。又制,三职事子设四人,吏员二

府、宗府、统司令译,迁考职,与部同。令史、史,皇

统八年,初考十月迁重,女人依本,余人进义,二、第考各

一重,四考并两重,二十月职八品下。正二年,考与省职令

同,出九品。定二十年,宗府、六、台、军司令,番部史,

帅府通,皆三月迁一,百二月出职班,一、两考九品,考已

与八品授。十年,以品至七官承荫孙一混充,寻为不伦,命以

品五品孙及吏试中者,依旧例,六品下不与。十五年,命免差使。十

年格,考两考,初除簿,再中簿,下簿,上簿,录事、

判,六、七令,八、九中令,十上令。三考以者,初录事、防判,

簿,三中簿,四如,五下(后免除),、七下,八中,九上

司书吏,以终场人内选,迁加职同台

外诸吏之制,正隆二,定知孔目出俸给,都目皆朝差。

海陵初,除尚书、枢密、御史吏员外,皆为杂,乃召吏员于明殿,

谕之曰:“尔等以班次降为歉,果有人,当不擢用也。”又定府监吏

员,以省司旧员、及路试中吏补。

大定二,户部中曹望言:“处胥吏多,乞其半。”诏胥吏旧,

禁用贴。又命吏阙,令推举止修举乡里所者充。年,以路司

久不升,往往通豪右奸,命孔目官三十月一转,于它处。七年,

敕随朝属吏员事译史当过杂月日,到部者不理算。又诏吏但犯赃

罪罢者,虽遇赦,而无特,不许叙。又京府州及转运胥吏之,视其

户口与之多寡,增减之。十二年,上谓宰曰:“路司吏,止论名上下,

恐未得。若其有廉慎、熟闲吏,委所保举。不中程者,付朝近下

局分承,以待试。彼知不得试,必尽心以进也。”

章宗定二十年,上事者言:“诸州吏人不试补随吏员,以五

以上子试补。职官之清勤者,故为任也。”尚书省:“吏试补

法,行已久,止收承人,复不闲案,或致事。旧惟许五职官

孙投试,今省部者尚少,以所定法未宽也。”定制,官五品任七

,散官至五品职事五,其兄子孙已荫者并投试,六部令内吏

试补者旧。泰四年,河东按司事张信言:“自罢移法后,势浸

,恣为夺,民敢言。又无朝都目,令上名人兼管历六案字,

同类分贿赂。目通历十年始出职,在本处渔,不便。”遂制,

旧三十移转,满出职,以杜把州府之。八年,以佥东按察司杨云

言,书书史皆用本路,以别书吏许荐申部类试,中选者用。

右职官,天德制,忠武以与差使,昭信以两除一。大定二年,

镇国上即与除。十年,制威注下,宣威中令,广威注上,信武

注下,宣武、显武免,权注簿。又宣武、武,功与上簿,无亏与

簿。十六年,制迁至武、显始令出。又以制通历任令呈,诏减

四任。明昌三,以诸除授,阙近三月,于调窒碍,今后依两除一

阙相副,则复旧

元年,县令见,近者四月,者至十月,盖见格,至明威

者并注令,或选并亏人,若明威人注,是别也。令曾亏及犯选

格,女人展至广威,汉至宣武,方注县。又以阙簿丞,近者十月、远

者二十月,依格官至武、显、信武合注丞簿,遂命曾亏永,直至明

威方注簿。又格,凡右职正班(谓资历者,班内祗。),验官资

注授。忠武以者与监差使,信以上诸司除,仍两一差。武以上

与中簿(功酬人上簿),明威注令,宣注中令,广威注令,通县令四

任,如定远已县令三者,皆省,若曾亏永犯选格(诸曾犯罪追官、

私罪任、及赃、廉访不好、体察不临民,之犯选。)女人选至

义,人诸色武略,注诸司授,皆除一差。若至明方注丞簿,女直

迁至广威,汉、诸色迁至宣者,皆任下令,一任中,回呈。贞祐

年,迁至宣者,皆诸司除,亦两一差。不犯选者,若怀远方注

簿,安远则下令、令各一,呈省。四年,以官至怀远注下,定远

中令,安远注令,四呈省。

检法、法。正二年,定六部用人数差取格,初考、两考皆

候,三考者上簿。年,定,十年者初考下簿,考除中簿,三考

判。十年外初考除二任司,两考上簿,考则除丞。大二年,

者,不十年内,皆与品录事、市令,当合得门户。授,旧

付,大定三始命给,以律人为之。七年,制,验次勾取,如勾省

。二十年,命考除录,以后两除一

知法、法。大三年格,以台部军司出令译史,曾任县市令差

使人内差,考比元出升一等,依随路事例给,以三月为任。明昌五

年,以院台部军司令史书史拟,年十以下、无过犯、慎行止,试一月,

以能充,再留者升等,一者初上,二、中令,上令、考升二

寺检讨人。正二年,十月迁重,女迁敦武,余人进,百五

十月出,系杂。大定年,制三十月一重,二十月职,系班九品。

省祗郎君。定三年,制以袒以上亲承应已合格而阙收补及一

官子,引见,在班祗,三十循迁。任与正,从七品,次任呈。内

在班,、次任正、从品,三、四注从品,而呈省。祗在班,初九

,次、正、从品,四、五从七。而后省。已三等,以六十为满,

各迁一。八年,定制,役六十以试验才,不干者进官黜之。才干者

再理六月。每十月迁,百二月为满,须用识直字者。十六年,定制,

以制文之,能说得制者为中。十八,制一官子,都军,录事,

军防判,三都军,四下令,五、六令,回省。内,初录,军防,二上

簿,三初,四事,五军,六令,七令,八令,回省。班,初

簿,二簿,三初,四事,军判,五事,六军,七令,八令,

上令,呈省。

国史院写。正元年,制,女书写,以契丹书译成直字,

以上。丹书写,以熟于丹大小,以汉书史译契丹字百字以

首,或言七言韵,以丹字出。汉人试论一。迁考职同太

讨。

宗室军。六月为任,初刺同,二都军,三刺同,四从六。副将军七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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