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54 志第35(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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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

选 省 廉察 荐举 酬亏永

凡吏部授之制,自太宗会十二,始法立官,天眷元,颁新制。

天德四,始以南、北人并赴京,吏各置局注。又吏部尚萧赜

河南、官通注,以诸横班大、并大军合注人,依例一就注,

求仕人四季拟,遂为制。贞二年,拟注时,依旧令,求仕官数(

面授也),不许本乡,衰病年者毋授剧处。

世宗大元年,从八品下除授,不须奏。又制,求仕官入权门,违

一官降,有所献而受者,奏。二年,诏随季人,如过或有

者,依格铨。有廉及污滥,约量降,呈。七年,命有司,自今每

到部,本部体,政迹众者,赃污者,申省核以闻,量升擢断,

老者勿县令。谓宰臣:“随官能否,大率可。若外转运司官以

县令,验资考,其中纵忠勤廉者,无而进,此人终不敢望品矣,

岂进贤退不肖之哉!自通三考其能否,以定升为格。”又曰:“今用人

之法甚,其有求闻达,人仕久,不小官,三四十不离七者。而

新进者朝贵,显达,岂示激之道。等当审用人,革此弊。”时清

州防御使常德辉言:“部格法,止叙年,是以有才能,拘于法不得升,

以致材多滞位。又史县令民之职,多不得,乞加察,然公行廉

使有惧心。且今酒使尚选者,况流宣化官,可择乎?今宜以

酒使者亲民之。”从。十年,上谓宰曰:“令以下官,能

知。比百姓或留者,皆不听。凡小官民悦,官多恶,能承

,必不民悦。今民愿者,许赴部,呈省。使覆实,其绩果

之,如簿升县之类,示激劝。”二十年,以官,敕:“见行

资历内,三降两各免一,一降勿降。令译史得县令历内,

下县令一任。院令史考以上,同前之。台、部、宗府、统

史,合县令任,免下一任。路右职资诸科,合历县亦免一

检法知,三考录事者,已后两一差。”

明昌年,上:“旧,每季部求仕,识字试以书,不识者问

疑难三,体察行相副。其令今随季人并令条试验。”宰执曰:

“既体察与所举同,又中书判,若不量升除,以示劝。”遂定,若

朝及外六品以官则随任用,路正七官拟升品县令等除授,任满

降者免,从七以下于等资历减两任注,以体察相即依已任使,

若体察同者本注授,见任县升中上者、并钱谷及忧去者,候解由

到部。局分人候将来职日准拟注。安谋克依前提司保举升任例,

施行尝令随户减一历。明七年,复令如。泰和年,上县令见

阙,者十四,远者六月,以县令簿员阙相副,省臣:“右选官

格,官至明者注县,宣武注丞簿,虽曾犯格及亏者亦注,是无别。”

定制,犯选格亏永者,广威注,明威丞簿。绍王大元年,县令

少,令入上中令者,其守阙令再注簿一任,俟员阙副则当旧。

宗贞祐年,以越流离,官职多,权命朔诸道抚司得七品以

所注吏不知,放之阙至重复,乃奏罢。时李言:“兴以来,百

冗,政用人,虽有四、十七之法,拔擢蔑,几为设。大间,

监察御及审录分诣诸,考核拟,号得人,依已试效,庶使人

励。”从之。年,户郎中奥阿虎言:“诸色官并与直一体,而有

不奉,生分别,以至上相疑。”诏以违禁之。,宣宗南迁也,诏吏

以秋冬南京、夏于中置选,赴调者于北行,率皆南,遂并南京

之。三,命汰胜官者,令五品上官公,今季部人内,先择材者量

急易之。兴定元,诏有议减冗。又诏,自今吏每季铨,差女、汉

监察各员监视,又尽罢犯罪降截罢、承应未解去而为随处司委

使者。又制,权剧县例作正七,令随七品、路六品上职事,举

七品以职事官未六十公私罪任使者,岁一人,仍令兼枢密院压之

,以镇人。凡司不得占及凌决罚。任半年,委巡按体访具籍记。

又半年察,考日分等用。如事备为等,升一等,事为中,减二

资历,次下等一资历,不称者罢。

省选之,自熙皇统八以上京远,始诣燕京注,岁为常。

元迁,始罢制。其调制,七品两升六品,六品三升从五,从五

两任正五品,正五品任升刺。凡内官皆以十月为,随朝以三十

为任,升职一。自非授,尚选在外,命左移文勾。承安年,始

置簿取。

定十五,制凡品官及执枢密使不理任,每及三月则书贴黄,

及则于阙满簿。内外品官以十月为。泰和年,制文资右官应迁

品职者,五以上历十月,品以下门荫杂职事至品以上散官应

三品,皆历十月,许告迁。七年,按察使依旧三月理考,内外

品以十月理,通八月迁三。泰和年,诏门荫官事至四者甚少,

自今刺史而官应至品者,许告迁品。此选资考制也。

世宗大元年,谓宰臣:“朕历外任,不能悉人之优,每除

不称职忧。夫贤乃相,卿等各尽乃,勿贻天下。”又曰:“凡

之际当官择人,勿徒任旧,庶旷官矣。”又曰:“守令职当择能,

闻近边破多用老及罪者,是害边民。若资高者不任边远,可取

下之才者升授,回不复,庶可完复边也。”升之制,盖始于。三

,诏监官迁散至三品任县令,与省。四年,敕随朝品以繁局分

有阙者,省不得注,令阙及人闻。六,制官三品除,朝廷约劳绩

月,特迁官。年,制外三品遇拟注,其历过考以上日,不迁加,

或经革,可于目内备以闻。敕,外四品以职事官、并五品升除官,

皆具及人以。六品下官,尚书省定而复。上又宰臣曰:“拟注

官,往未当。州县之良则政,否则隳。卿辨论人,优劣用,则

相勉,庶几治矣。”又曰:“从来顿人例为副,今徽院同银术可

特收舍,然授以沧同知,亦何功,但其人足任使,故授以签也。

如自卫、符、顿舍满者与品五品职,而元苦辛收顿舍例除,

是不也。”年,谓臣曰:“凡在官,若不随朝职,便不离常调。

若以等所知使恐有,如验仕名项廉等第之亦可。若不称,即与

除。”十一年,上谓宰曰:“朝官多计所历,一考谓得某职,两考又

得某,故但因循而。及被遣,又稽违。除大理直李宝警巡使,

而奏言‘臣历两考’,意谓得五品除六品。朕以人干事,尝除监

御史,及为大司直,尝言情一事,是除长,欲视为政,授是职。

自今路与内者,察为政公则升用,若但务简者,必待任即当依

等出。不明罚,何示劝勉。”十年,上宰臣曰:“朕尝尚书省

官行观之,任刺史军者甚,近独州同知不习为,故用。即今

五品皆再任例降之,故不也。护中有考者,若出职,其年幼

闲政,兼宿中如今人材亦得也。勒留承,累其考,令正五品

乎?”皆曰:“善。”六年,宰臣:“选调拟之际,引外路仕人,

至尚省堂量受职。”二十一,谓宰曰:“陵时,人本官滥,今

太隘,令散官者奏之。”二十年,以资考太,命各一任,时量人

、资历、年甲,次奏禀。

章宗定二十年,定,自正品而上以两任后升。昌四年,以前

有职官带三品不许告,有司之不举,以致无迁叙。虑其滞,遂定

,已带品散官历五十,从有照勘,前进官阶,格为始再。五

,命宰拟注之,召赴人与之,以观人。六,命随五品之职,

外路三官,皆人阙进,以听授。七,敕随除授必至三十,如

急阙,具阙及奏禀。复令,须待考后,当算其所而已。安四

,敕宰曰:“除授,未尽当。今无门省,虽给事中无封驳,若

之,使拟奏未时详审当,然授之可。”乃审官院,凡所送详审

,以五内奏或省。承五年,六品、五品阙,敕命三任正品而

升六品。泰和元,谕旨臣曰:“凡遇急,与其资历未之人,如止

复丁忧人也。”命内外通算,得升等少十五者,依在职补,而

升除,有余月以后积。遇阙无相应,则以历近者禀。二,命

五月以者本任,六月十四月本任或除补之。是制既之后,六年,

以一例升复恐滥,命材续禀。卫绍王安元年,定文资职出身,有至

一品职官应迁品散官,实历十月方告迁。品三品事官应本品循

迁者,历五十,不得本品外。四品以职事官迁三品,亦历十月,

止许告三品一。六品下职事历六十告迁,至三品不许告。犯选格

者皆不。如已三品以职事者,六十月听。凡三品官及致仕横迁三

品者,具行止闻。四则六十告迁,班则否。宣宗兴元年,单顽僧

言:“兴以来,恩命数,以劳阶者比尤多。职下僚官或至品,名

器之轻此为甚。自今非王子及一品,人虽散至一品皆不许公。若

已封者,虽不追其仪卫,亦当降二品之。”从

监察御,尚书具才能疏名进,以听授。任,御史奏其能

否,仍其所察事具书解由,送尚书。如所事皆无戾为称,则有

升擢。常者临取旨,称者降,任未者不许除。大二十七前,尝

令六十上者为。后,官以年者多废为言,敕尚书于六品品内取

六十以廉干者选。二九年,台官得辟举。昌三年,复命尚省拟注,

每一则具三或五人名,取授之。安三年,敕监察由必经而后呈

四年,以给由所察事大小多定其优。八年,定制,有失纠

慢治罪。贞祐二,定制所察大至五、事至十称职,不及且

为庸常,数内有事不实为不称。四年,命台官举,以申省,

之制,见于海时,故隆二年月有廉官复与除之令。大定三

年,命到廉能第一等官一阶一等,次约量授。污官第一殿三年

降二等,次二年,又次一,皆降等。诏问猛安克,廉者第一迁两官,

其次一官。滥者第等决杖,罢去,择其兄代之。二等杖十,第

等杖十,皆复职。辇决则去,永补差。年,省奏御史丞移剌

所廉官,上:“职多贪污,以致罪,其余有因循苟岁月。今所

能实甄奖,即与升,恐无慰民爱之意,可迁加,候秩满升除。”

十年月,上宰臣曰:“今天州县之多阙员,朕欲不资历用,何以

知其。拟欲使廉问,又虑扰而未得真。若行辟举法,复久则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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