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12 志第2(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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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

夫天之所贵生也,物之所者人也。役智穷,无幽察,是动作

为,皆天地之。古先哲,拟极,制仪。夫阳二气,陶育群,精

所寄,为日月。群生之,章为才,五之灵,星是也。历所以天行

序七耀,纪万国授人时。黄帝使挠造六,容成历象,和占日,常仪

月。少氏有凤之瑞,鸟名官,而凤鸟司历。顼之代,南正重天,

正黎司。尧复重黎之,使治职,分羲和,若昊天。故《虞》曰:

“期三有六旬日,以月定四成岁。”其后授,曰:“天之历在尔躬。”

以命禹。爰及殷、周二代,皆创业制,而色从之。顺其时以应天

群生,其利泽。三王既,史职官,故子正《秋》,明司历过。

兼天下,自以为德,以月为正,服色上

,袭秦朔,北侯张苍言律历事,以《颛顼历》比于六,所失

差近。用至武元封七,太中夫公孙、壶遂、太史令马迁等,言历纪

废坏,改正朔,易服色,所以明之于天。乃诏等造汉。选邓、长乐

司马可人间治者,二余人。士唐都天部,下闳运转历。法积八

十一寸,则一日分也,与邓平治同。是皆观度,日行,更算推,

如闳、法,一之日二九日八一分日四十三。诏迁用平所造十一分

律历,平为太丞。至凤三年,太史令寿王上,以为年用黄《调历》,

阴阳不,更历过”。下主历使者鲜于人与治大司农丞麻光

人杂候朔弦望十四气。又诏丞、御史、大将军、右将军各一人

清台,诸疏密,凡十一,起三尽五年。寿王课远。又元年不

帝《调历》,效劾寿逆天地,大不敬,诏勿劾。复候,六年,《太初历》第

一。寿王历太史官《殷历》。寿王劾不服,竟下吏。至孝成,刘向

历,列是非,作《五论》。子歆作《三统历》以说《秋》,辞比事,虽

巧,非实也。固谓之要,故《历志》述之。之何承等六家历,

六元不,分章异,至所差,三日,二日数,考其近,率六国

秦时有所造。术斗分,上不检于《秋》,不验于、魏,复假

帝王,足以惑人耳。

光武建八年,仆朱浮言历纪正,宜改治,所差尚,未遑正。

帝永平,待诏岑、张、景防典治历,但改易时弦望,未能综历元

。至元二年,《太初》天益远,宿度相浸多,者皆知宿差五,冬

之日在二十一,晦朔望,先一日。帝召治编欣、梵等综意状。

遂下诏称:“《春秋保图》曰:‘三百斗历改。’史用《太》邓平

术,有分一,三百年域,行转差,以缪错,璇玑不,文象稽。冬

至之日,日在斗十二度,先立春日,则《四分》立春日。而以狱断大

刑,于已逆;望平和,盖亦远。今改《四分》,以遵顺孔,天之文,

同心授,傥咸熙。”于是《分法》行。黄以来诸以为冬在牵牛

者,黜焉。

和帝永十四年,待诏太霍融上:“官刻率九增减一,不与

应,或时差二刻半,不如夏密。”年十一甲寅,曰:“所以节分,

昏明。明长短,起于日极远近,日道周,不可计率分。官漏九增减

刻,违其实,晷景为,密近验,今晷景漏四十八。”其十四

日所在,并黄道极、晷、漏刻、昏明中,并列于《续律历志》。安

延光三,中竭亶诵上言当用寅元,南梁丰当复用《太初》。尚书

张衡、兴皆审,数难、丰,不能对,或云失。衡等案仪注,考往

今,以《九道》最密。诏下公详议。尉恺等议:“《太初》天一

,月以见西方。元和改《四分》,《四》虽密《太初》,复不,皆

可用。寅元与相应,图谶,施行。”议者不。尚书忠上奏:“天

历数,可任疑虚,以易是。”亶等遂

熹平四,五官中冯光、沛相上掾陈晃言:“元不正,故盗贼

为害。当以甲为元,用庚申,乞本庚元经纬文。”下三府,与儒林

明道术详议。臣会司府集议。议郎蔡曰:“数精微,术无常。汉兴

承秦,用《颛》,元乙卯;有二岁,孝武皇始改《初》,用丁丑。

行之八十九,孝章改从《分》,用庚申。今光等庚申为,甲寅

是。历法,帝、颛、夏、、周、,各自元。光、晃所援,则殷历

也。始用《初》丁之后,家纷错,争讼是。张寿挟甲寅以非汉

清台,在下第。《太初》效验,所漏失。是则虽图谶之,而有

也。及《四分》以来,之行度,密于《初》,又新元效于今也。

延光中,亶诵亦《四分》,言当甲寅元,公卿参,竟不行。且光之

,迟速退,不若一。有古今术。今之不能于古,犹古术能下

于今也。又光、以《考耀》为,二十宿度数日所在,错异不参校。

元和二用至今十二岁,而光、言阴阳和,奸盗贼,元之咎。元和诏

书,文义著,群臣议所能变。”三从邕议,以光、不敬,鬼薪法,

诏书治罪。

何承天:夫历之术,心所不,虽复人前识,无救其敝也。

年岁,能有定。《四分》于天,三百年盈一日。积代不,徒云

,必先元,假谶纬,关治乱,此之为,亦已矣。刘《三统

疏阔,于《四》,六余年又一日。雄心惑说,采《太玄》,

谓之最,著于《汉志》;司彪因“自太元年始《三统》,施

年”。不忆刘之生,逮太初,二三君言历,乎不知妄言欤!

光和,谷城候刘洪悟《四》于天阔,更五百八九为纪;百

十五为分,造《乾象法》。又制疾历以月行。于《太》、《分》,

转精微。魏文黄初中,太史丞翊以为《乾象》斗分太,后当天,造

《黄初》,以千八百十三为法,一二百五斗分。后尚书陈群奏,

以为“历数难,前代儒多共争。《初》之,以《分历》远疏阔,

大魏命,宜历明时。韩翊首《黄初》,犹恐审,故《乾象》互相参

年,更是非,本即末,争长短疑尺丈,竟无时决。按公议,

理,殊同归,使效之玑,各其法,年之间,得失足,合于宜。”

奏可。帝时,书郎杨制《景历》,用至于、宋。之为历,邓平

能修旧新,刘始减《分》,定月行疾,杨斟酌两,以立少之衷,

因朔分设差,以推合月蚀。三人,、魏之历者,而洪之疾,不

以检《春秋》;伟之五,大乖后代,则洪用尚疏,拘于同上元壬

故也。

魏明景初元,改定数,以丑之月正,改年三月孟夏四。其

仲季月,虽与正不同,于郊祀、迎气、祠、烝,巡狩、搜田,至启

,班宣令,皆建寅为。三年月,帝,复用正。

伟表曰:“臣揽籍,断历数,以纪农,月以纪,其所来,遐

尚矣。乃自少,则玄司分;顼帝喾,则重、司天;帝、虞,则羲、

和掌。三代之,则有日官。日官司,则颁诸侯,侯受之,则颁于

内。后之代,羲、和淫,废乱日,《书》《胤征》。由此之,审

时而人事者,历代然。逮至室既衰,战国横,告朔羊,废不绍,

台之,灭而遵。闰乖次而识,孟失纪而悟,大犹西流,而怪蛰

之不也。是也,天不协时,司历不日,诸不受职,日御不朔,人

不恤,废弃农。仲尼拨乱于《春秋》,托褒贬正,司失闰,讥而书

颁朔,谓之有。自此降,暨秦、汉,乃复以冬为岁,闰为

月,中节乖,时月缪,加后天,不在朔,累载相,久而革也。

封七年,始乃寤缪焉。是改正,更历,使大通人,《太初》。

中朔所,以正分;课星得度,以考疏,以建之月为朔,以钟之

为历初。其历斗太多,遂疏阔。至元和年,复《四分》。施行之。

至于今,考察蚀,率在晦,则斗分多,故密后疏不可用。是以

臣前以典余日,推考天,稽之典,验食朔,而精之,更建密,则不

先不后,古今中。以昔唐帝,日正时,允厘百,咸熙绩也。使当今

国之典,凡百度,皆合往古,郁然备,乃改朔,更数,以吕之月

为岁首,以建子月为历。臣以昔在帝,则法《颛顼》,曩自辕,则

历曰《帝》。至汉之武,革朔,更数,改曰太初,因名《初历》。

今改为景初,宜曰《初历》。臣之所《景初》,法则约要,施用则

密,之则省,学之易知。复使研、桑心算,隶首运,重、司晷,

景,以天路,验日月,究极精,尽术之极者,皆未如如此之也。

以累代数,皆而不密,自黄帝来,改不已。

壬辰元来,至初元年巳,岁四千四六,算。此元天正建

月为历,元首岁夜半子朔旦至。

法,万千五十

,千八四十三。

纪月,二万二七百九五。

岁,十

,二百十五。

章闰,

,十三四千六三十。

日法,千五百十九。

余数,千六百十。

天,六七万三一百五

岁中,二。

法,十

,六万千三百十五。

没法,百六十

,二万千六百十八。

通法,十七。

会通,十九万百二十。

朔望数,六七千三一十五。

入交数,七二万二七百九五。

周,十万五千百二十

日余,千五百十八。

周虚,千三十

,四百十五。

甲子纪一:

首合朔,月在日里。

会差率,四十一二千九一十九。

迟疾率,十三千九四十七。

甲戌第二:

纪首合,月在道里。

交会差,五十万六千百二十

差率,万三千百六十

纪第三:

纪首朔,月日道里。

交会率,六二万一三十九。

迟疾率,四三千五八十七。

甲午第四:

纪首合,月在道里。

交会差,七十万三千百四十

差率,万三千百七。

甲辰纪五:

首合朔,月在日里。

会差率,三万七二百四九。

疾差率,一十万千八百十八。

甲寅纪六:

首合朔,月在日里。

会差率,十四万百五十

差率,万八千百六十

纪差,万三千百一十。求其数所生者,置一纪月以通乘之,

会通去,所去余,纪之数也。以之转前纪,得后纪。加之未会通者,

则纪之岁天合朔,在日道,满去,则月日道表。加表满里,加

满在

纪差,万一百十。求数之所者,置纪积月,以通数之,通

周去之,余以减周,所之余,差之数。以之减前纪,则得后。不足

减者,通周。次元纪率,转前元甲纪差率,余则次甲子纪率也。

求次纪,如上法

积月术:置壬元以来,尽所求,外所,以纪除之,得算外,

所入第也,则入纪数。年章月乘,如章而一为月,不为闰余。

闰余二以上,其年有。闰月无中气正。推术曰:通数乘月,为

积分,如日法一为积,不尽小余。六十去日,余大余。余命以

,所求天正十月朔日。求次,加大二十九,小余二四百一九,

余满日从大余,命如前,次月朔也。小二千一四十以,其月也。

弦望,朔大余,小余七百四四,小一,小满二从余,上满日

从大余,大余满十去之,余命以,算外,上弦日。又加望、下、后

朔。其蚀望者,定小余,如所近节间限,限数以者,算为日。在中

前后各日以还,视限;望在节前后五日以者,视限。

二十四术曰:所入纪,外所,以余乘之,纪法为余,不

为小。大余六十去,余命纪,算,天正一月冬日也。次气,

大余五,小四百二,小分十,小分气法从余,小满纪法大余,

如前,次气日

月术曰:以闰余章岁,以岁中之,满闰得一,余满法以上

亦得一。数从正十一起,算,闰月。闰有退,以中气御

,十一节。(数千二四十二。间限千百四十。)

至,十月中。(限数千百五十。间限二百四五。)

小寒,二月节。(限数二百三五。间千二百十四。)

大寒,十二月。(限千二百十三。限千一九十二。)

,正月。(限千一百十二。限千一三十七。)

,正月。(限千一百十二。限千九三。)

惊蛰,月节。(限数千十五。限千二六。)

春分,月中。(限数千。间限百七十。)

明,三节(限九百五一。间九百二五。)

谷雨,月中。(限数九。间限百七十。)

夏,四节。(数八百十七。限八百十。)

小满,月中。(限数八二十二。间限八一十三。)

,五月。(限八百。限七百十九。)

夏至,五月中。(限数百九十。间限百。)

小暑,月节。(限数八五。间八百一五。)

大暑,月中。(限数八二十五。间限八四十二。)

,七月。(限八百五九。间八百八三。)

处暑,月中。(限数九七。间九百三五。)

白露,月节。(限数九六十二。间限九九十二。)

,八月。(限千二十。间限五十一。)

,九月。(限千八十。间限千百七。)

霜降,九月中。(限数一百三三。间千一百十七。)

立冬,十月节。(限数一百八一。间千一百十八。)

小雪,十月中。(限数二百一五。间千二百十九。)

推没术曰:冬至积有小余,加积,以没乘之,没法除,所

为大余,不尽为余。大满六十之,余以纪,外,即年冬至没日

没,加余六十,小余百九十,小余没法得,从大,命如

前。小尽,为也。

五行用日:立、立夏、立秋、冬者,木、火、金、水用事日

其大余八,小四百八三,小六,余以纪,外,各立之前

也。大不足减,加六;小余足减者,减大余,加纪;小分

,减小一,加法。

卦用事:因冬大余,其小余,《坎卦》用事日。加小万九十

法从大,即《孚》用日也。次卦,加大余,小余百六十

正各因中日,其小余。

推日术曰:纪法乘积日,周天去,余以法除之,所得为,不

为分。度从牛五起,宿次除之,不满宿,则天正一月朔半日所度及

也。

次日,加一度,分不加,经斗除分,分退一度。推月度曰:以

周乘积日,周天去,余以法除之,所得为,不尽分,命上法,

天正一月朔半月所度及分。求次,小月度二十,分八六;大

又加日,度三,分百七十;分满法得一,则次朔夜半所在度

分也。其冬下,夕在心署之。

推合度术曰:以章岁朔小余,满通法大分,尽为小。以大从朔

半日度,分满法从度,命如前,则天正一月合日月所合度也。

求次,加度十九,分九百十七,分四十,小分通法从分,

分满纪从度。斗除其,则次合朔日所共合也。

弦望日在度:合朔度,大分百五,分十,分一,分满二

小分,小分满法从大,大分纪法从,命如,则上日所在也。又

得望、下弦、月合也。推弦望所在度:加合朔九十八,大分千百七十

三十四,数满命前,即弦月所度也。加得望弦后月也。

日月昏度术曰:日以纪,月以周,乘近节气漏,二而一,

明分。日以减法,月减月周,余为昏。各以夜半,法为度。

推合交会月术曰:所入纪积分,所入纪会差率数加之,以会

去之,则所求天正十月合朔交度分。以通加之,会通去,余

次月合去交度也。以望合数加其月朔去交分,满通去之,余则

其月望交度分。朔望交分如望合数下,入限数以者,朔交会,

望则月。推合交会月月在日表里术:置所纪朔积,以所纪下交

会差率数加之,倍会通之,余满会通,纪首,天正朔月在,纪首

里,天合朔月里。满通去之,表在里,里在表。

求次,以通加之,会通去,加里在表,表满在。先交后月

者,朔表则望表,朔里则望里。先蚀后交者,看月朔在则望

表,朔表则望里。交月蚀如望会数下,则交后会;如入交数以

,则前后交。前交后近于限者,则伺之前;前会交近于数者,

则后伺后月。

求去交术曰:前交后者,今交度分日法而,所得却去交也。

前会后者,以交度分会通,如日法一,所则前去度,余度分

。去交十五以,虽交蚀也。以下是,十以亏蚀微,光晷及而

。亏之少,以五为法。

求日亏起角曰:其在外道,先交后者,亏西南角;先会交者,

亏蚀东角起。月在内,先交会者,食西北起;先后交者,亏食东

北角起。亏食分少,如以十五法。会中者,尽。月在日之,亏角

与上反

迟疾度 损益率 盈缩积 月行

一日 十四度四分 二十六 盈初 百八十

二日 四度十分 益十三 积分一一万八五百三四 二七十七

三日 四度八 益二 盈积二十二三千三九十一 二百七

十四五分 十七 积分三一万四五百七一 二七十一

五日 四度一 益十 盈积三十九二千七四 二六十七

六日 三度十分 益 盈积四十五一千三四十一 二百六

十三七分 盈积四十八三千二五十四 二百五

十三一分 六 盈分四十万三千百五十 二百十八

日 十度十六 损十 盈积分十五万千九百 二百四

十二十三分 损十三 盈积分十一万百一十 二百四

日 十度十一 损十 盈积三十五一千四三 二三十九

十二日 十二度分 损八 盈分二十万二千百五十 二百十六

三日 二度五 损二一 盈分二十五百九六 二三十三

十四日 十二度分 损十三 积分十四千八五十七 二百三

日 十度五分 益二十 缩初 二百三

日 十度七分 益十九 缩积分万五千百三十 二百十五

七日 二度九 益十 缩积十八万千三百十 二三十七

十八日 十二度二分 十四 积分二五万九八百六三 二四十

九日 二度十分 益一 缩分三十万三千百八十 二百十三

十日 二度十分 益 缩积三十七三千八三十八 二百四

廿日 十度三分 益四 积分四一万三一十 百五十

廿二日 十三度分 损 缩积分十二万千五百十六 百五十

廿三 十三十二分 损五 积分四二万八五百四六 二五十九

廿四日 十三度八分 十一 积分四万五千百五十 二百十五

廿五日 四度五 损十 缩积三十五五千六二 二七十一

廿六日 十四度一分 二十三 缩积分十七万千九十 二百十七

廿七日 四度十分 损十四 积分十万三千百四十 二百十八

日 十度十三 损二五 缩分六万千八百十六 百七十

有小六百二 有小分

二十

推合交会月入迟疾术曰:所入纪积分,所入纪迟疾差之数

之,以周去之,余满日得一日,不尽为余,命算外,所求年正十

月合朔历日也。

求次,加一,日余千四百十。求,加十日,日三千四八十

。日余日法成,日满十七去。又除如周日,日余足者,一日,

加周虚。

推合交会月定大小:以入日余,所入历益率,损益盈积分

定积分。以章岁所入历行分,以除之,所得以减缩加小余。之满

法者,会加时后日;之,不者,交加时在日。月者,随大小

为日加。入历周日者,以周日余乘缩分,为积分。率损乘历日

,又以日日余之,以日日度分并之,以损定分,余后定积。以

岁减周月行分,余以周日余乘,以周度小分之,以后定积,所

以加本余,如法。

加时:十二乘小余,日法得辰,数子起,外,则望加时

在辰。有余尽者四,如日而一为,二为,三为。又有者三之,

如日而一为,半法上排成,不满法废弃。以强少为少,并半

半强,并太为强。得强者为弱,以并少为弱,以并半为弱,以

并太一辰弱。以所在命之,各得其、太、及强、也。其蚀望在

节前四日以者,视数;五以上者,视间限。定小余间限、数以下

上为日。

斗二六(分百五十) 牛 女十 虚十 危十七 室

壁九

北方九八度(四百五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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