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福的案子还是没有头绪,赵永禄的案子竟然都已经通知开庭了。先来后到,在法院这里完全没有用武之地,一切都取决于案件的复杂程度,还有主审法官的心情。
我特意给赵永禄打了个电话,问他开庭时候要不要去参加一下。
结果人哈哈一笑,来了句“我花钱请你难道是白花的么”,给我挂断了。苦笑一番,这也算是我预料之中的结果了,不能强求于他。开庭也好,至少还可以跟钱法官再沟通沟通孙福的案子。
赵永禄的案子在东安区法院受理,这里我来的比较频繁,故而进入是最为简单的。法院里两座大楼,一座诉讼服务中心,专供立案、咨询之用;一座审判大楼,专供约见法官、递交材料、开庭之用。
第九审判庭。待我走入里面的时候,却发现里面已经吵吵嚷嚷,小小的审判庭挤满了人。瞧见我进来,一行人纷纷盯着我看,一言不发,那眼神似乎是要吃了我一般。
好在书记员和钱法官紧接着就从审判席旁边走了进来,审判庭里的空气骤然紧张起来。
审判员一共三位,审判长是钱法官,坐在最中间。旁边两位我不认识,但肯定一位是法官、一位是人民陪审员居多。
书记员看了看这许多人,向那伙人问道:“你们是谁?”
有个小伙子笑道:“法官,这些都是死者的亲属,过来旁听的。”
书记员问道:“代理人就你自己是吧?”
小伙子点点头,说道:“委托手续立案时候已经提交了。我是汇法所李志忠”。
书记员看向我这里,问道:“你是被告的代理人,就你自己一个人?”
我答道:“对,就我自己。”
“他怎么不来?”对面那帮人有个光头忽然间开口问道。
我没有义务回答他,笑一笑,坐在了椅子上。法院的椅子果然舒适地很。
钱法官似乎是赶时间,啪地敲响了法槌,说道:“我们准备开庭。书记员,核验身份,宣读旁听纪律。”
书记员站起身来,核验了原告律师和我的身份,“双方对对方身份有无异议?”
得到均无异议的回复后,书记员简单念了一下庭审纪律,而后对后面坐着的那几位着重念了一下旁听纪律,问道:“清楚了么?”
那几位点点头。
问过了回避事项等程序性问题之后,钱法官接过话茬,问道:“下面进行事实调查。原告陈述一下你的诉请、事实和理由。如果与书面诉状一致的话,就不要再宣读了。”
李律师说道:“与诉状一致。”
“被告答辩。”钱法官似乎对于我始终未能提交答辩状有了些许不满,声音里有些怨气。
我无暇顾及这些,开口言道:“被告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被告没有任何过错,没有义务赔偿。”
钱法官本来低下去的头,忽然间抬起来,瞪着眼睛问我:“完了?”
我笑笑:“答辩完毕。”
钱法官只好不管我,说道:“根据双方陈述,本庭将本案争议焦点归纳为:原告的死亡是否是因为被告的过错引起;如果是,如何界定被告的过错程度。双方对于本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是否有异议?”
李律师看向钱法官,说道:“无异议。”
我自然也不会有所反对,“被告方无异议。”
“那么下面进行举证和质证环节。原告,先由你方进行举证。”
李律师对着他事先提交的证据目录念了起来。
“证据一是事发现场照片,证明原告的死亡和被告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证据二是医疗费清单,证明原告送往医院救治过程中产生的医疗费用;证据三是原告的户口本,证明原告尚存在需要抚养的未成年人;证据四是......”
我发现同为律师,大家都会做同样的事情。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一定会提供并且大加说辞,对自己不利的证据压根连提供也不提供。
让事实说话,从头到尾,都不过是在掩饰事实。真正的事实,从来都被隐藏。
“被告,发表质证意见!”钱法官看我不吱声,嚷道。
我笑一笑,说道:“对于证据一,真实性认可,但关联性不予认可,照片只能说明原告死亡时,被告恰巧也在现场,并不能说明原告的死亡就是被告所致,原告所述存在因果关系与事实不符,更无任何依据可言;而且,照片有故意篡改事实的嫌疑,被告对其合法性不予认可;对于证据二,真实性予以认可,但关联性不予认可,据被告所知,原告在事发现场已经当场死亡,再行送医治疗已无必要,对于此种非必要的支出应该有原告自行承担......”
没等我说完呢,后排坐着的那些旁听人员就坐不住了,吵吵嚷嚷的声音就传了过来。我猜想,大约是满肚子火气,想要找我算账了。但是这是在法庭上,他们不敢。
钱法官听我讲完,问道:“被告你有证据要提供吗?”
我当然有,笑道:“被告想要当庭提供两份证据。”
钱法官当时就不高兴了,“之前不是给过你举证期了?举证期内你怎么不提供?拿法院的期限开玩笑嘛!”
我不敢生气,笑道:“是这样的,审判长。这两份证据,原告手里也有。但是原告都没有提供,而是故意隐藏,说明原告知道这两份证据对其不利,有欺瞒法庭的嫌疑。被告无奈之下,才只好当庭提供。”
“是什么证据?”钱法官一脸威严。
“一份是交警出具的事故认定责任书,可以证明交警部门认定事发时被告方无过错,事故由原告负全责;另一份是事故现场的录像资料,可以证明事故的事实经过,被告方没有任何过错。”
我把这两份证据递给了审判庭,随后又给了原告一份,坐在座位上等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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