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跟何君程马不停蹄的回到招待所,我便着手将案情分析落实到报告之中。其实在昨天夜里跟何君程勘查过抛尸现场之后,我对两起案件的性质已大概有了判断,在上午的时候又对被害人以及凶手选择被害人的模式进行一番研究之后,便更加确定——2006年“1·18”碎尸案与2016年“12·23”碎尸案,并非是同一凶手作案。
我是这样依据的:
先来说说“1·18”碎尸案。我首先把凶手在整个案子中的行为分为四个步骤:强奸、杀人、碎尸、抛尸。
具体分析,为什么导火索是强奸?这点其实对于当年专案组来说,只能算是推断,但我可以从行为证据分析中给予肯定。那就是凶手为什么要对被害人的整个生殖器甚至骨盆部位进行特别处理。当年的专案组分析,该部分残骸可能因为凶手心理变态将其保留作为纪念,而通过昨天夜里的现场勘查,我十分确信凶手把该部分甚至还有作案工具都扔到了水流汹涌的古江中。这是一个完美洗清罪证的办法,在同时也体现了凶手思想成熟、思维缜密、个性过于谨慎的特征。
杀人肯定意在灭口,这点是没有什么好说的。而碎尸当然是为了抛尸方便隐秘,但为什么要碎得那么细?为什么要用沸水浸烫?为什么要规整内脏?为什么叠放衣物?这些让常人难以理解的问题,最终被解读为心理变态,实则不然。
——碎尸细致实为工具所限。凶手性格过于谨慎,杀人之后,不敢贸然购买专业碎尸工具,只好就地取材,以家用菜刀和手锯为主。但菜刀显然无法直接把尸体切成碎块,尤其是僵硬了以及冰冻的尸体。于是凶手只好采取先把皮肉片切去,之后再用锯条锯掉骨头的笨办法。而肉片冰冻之后,也方便于片割,再拘于切菜刀的片割面积有限,所以便给人以精细繁多之感。
当然这其中的怨恨心理也起到一定的作用:在对于正常人来说,杀完人之后肯定会害怕,接着便是懊悔,在此两种情绪的困扰下,出于本能的自我认同,凶手心里便会产生对死者的怨恨,以至于在进行碎尸时会更加果断和精细,借以宣泄不安。但宣泄之后,又会对死者产生内疚,尤其死者可能是他先前相识之人,这种情绪便下意识地体现到整齐叠放死者衣物上。而将内脏规整到塑料袋中,其实是为担心血迹渗漏而留下犯罪证据。
至于用沸水反复浸烫尸体,那么这就涉及到一个比较简单的生活常识,只要平时熟悉生活的人都会很清楚。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从冰箱里取出一块冻肉,则必须要缓一下,等它稍微化冻了才好切。所以我分析,凶手杀人后,一开始并不知道该如何处理尸体,而是在时隔一天或者两天之后才决定碎尸。当年适逢首都最冷的一年冬天,尸体已经冻僵了,而凶手又无法等待自然化冻,于是用沸水助力,反复几次的用沸水解冻尸体,所以尸体就自然会出现被煮过的泛红迹象。
而凶手在处理完尸体之后,最后一步便是抛尸了。至于抛尸的次数,如我昨夜对何君程的分析,一共为两次:凶手先乘坐公交车到老君山抛掉头颅,然后再自己骑自行车一次性抛掉其余部分。首先我们来分析第二次抛尸:起点为作案现场,凶手在越过心理安全距离之后开始抛尸。这个心理安全距离,没有确定值,主要还是要根据环境、交通工具和气力等来决定,理论上当然是越远越好,但是也有就近抛尸的。比如2011年某碎尸案,凶手便把被害人的尸体碎块抛在自己居住的小区内。那么我们再说回本案,抛尸起点为作案现场,终点为古江边,这是凶手一开始就明确的,其余地点的选择带有一定的随意性,主要是根据负重和隐蔽性以及行路方便与否来定的,绝对谈不上故意抛尸闹市,企图挑战警方。那么第一次抛尸老君山的意图,肯定是想掩盖死者的身份,或者尽可能拖延警方查明死者身份的时间。至于凶手为什么不把头颅往老君山密林深处抛,其实答案很简单,那是源于人类对黑暗和未知危险的恐惧。我昨夜曾经恶作剧似的试探何君程,说我听见远处的树林里有响动,当时作为持枪刑警的何君程都面露惧色,何况孤身一人的凶手,他是杀人恶魔,但并不是真的来自地狱的魔鬼。
还有,“1·18”碎尸案中那些对于凶手了解人体结构、熟知解剖学、可能有过职业经历的分析,在我看来太过想当然,长达一个多星期的碎尸行为,其实怎么看都算不上专业。
合并四个步骤,“1·18”碎尸案的性质便很清楚了——是一起比较常见的,由暴力强奸而导致的局面失控,然后杀人灭口,毁尸灭迹的案例。本案中,凶手的所有动作,系随正常心理变化而体现,并未发现犯罪标记行为。
什么是犯罪标记?是指犯罪人为满足心理上或情感方面的需要,而实施的某种特殊行为,这是一种在犯罪进行中的犯罪人不必要实施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独立性。而在“12·23”碎尸案中,标记行为几乎充斥了整个案子。
在“12·23”碎尸案中,刻意模仿抛尸行为其实本身便是一种标记行为。
通常模仿作案大概有三种动机:第一种,动机明确。凶手企图转移警方视线,从而扰乱办案思路,最终达到逃脱法网的目的。对“12·23”碎尸案来说,凶手模仿前案风险值太高,于闹市抛尸的风险明显大于利益,所以该案模仿抛尸的动机,应该是不属于这第一种类型。
第二种,属于心理性动机。来自于后者对前者的盲目崇拜,期望获得相同的关注度,从而来获取一种成就感。此种模仿犯罪,凶手更注重于犯罪手法,对被害人的选择而无固定类型。但“12·23”碎尸案中,凶手对红色衣物表现出了爱意,而且碎尸前曾为死者陈丽丽化过妆。我其实相信,陈丽丽一定还有别的方面吸引着凶手,比如头发、身材、脸形、五官中某个部位等,总之,凶手选择被害人是有具体形象的。那可能来自某个对凶手价值观而带来颠覆的女人,也就是他形成畸变心理最初的刺激源。也许是他跟踪陈丽丽多日,也许只是运气好恰巧碰上的,于是陈丽丽便成为他对女性展开报复的第一个猎物。
排除前面两种动机,我认为本案符合第三种动机——凶手在他人的犯罪中体会到了快感。这也是一种心理性动机。在展开论证之前,我觉得要先交代一下,这份报告开头的结论是如何做出的。
正如专案组法医田宇说的那样,两起案件时隔10年之久,凶手完全可能由手法业余变成专业,由强奸杀人犯演变为变态杀手,那么我是如何判断两起案件非同一凶手所为的呢?当然这是一个包括尸检证据和物证证据以及行为证据的综合考量,但我在本案中做出判断的重要依据,其实是所谓的隐形证据。
什么是隐形证据?就是指只有凶手本人知道以及警方通过分析推测出的证据。那么本案的隐形证据,便是两个凶手在对被害人生殖器处理的不同态度上。
“1·18”碎尸案,凶手对生殖器采取了特殊的更为隐蔽性的处理方式,这体现了一种谨慎的自我保护,同时也暴露了强奸的事实,换言之,体现了凶手获得快感的方式是有生殖器接触的。而“12·23”碎尸案中,凶手将生殖器与内脏规整在一起共同抛弃,未做刻意的保护行为,说明凶手与死者未有生殖器的接触,当然这并不代表这不是一起性犯罪,也许凶手获得性快感的方式是碎尸。也就是我们前面所说的类似于性窒息的一种心理变态。
总之,从前面的外部证据加上对凶手获得快感方式的分析,我于是最终做出了明确的结论报告。
明确了结论,回头我们再来说动机。凶手为什么会在“1·18”碎尸案中体会到快感?我们首先肯定是因为来自红色衣服的刺激,再一个当然则是碎尸。凶手在2006年的时候,应该正处在心理畸变的暴力幻想阶段,当他无数次幻想过要对某一个或者某一类女性进行报复折磨时,“1·18”碎尸案中凶手的碎尸手段便为他提供了一种方式,他将这种方式融入自己的幻想当中,结果获得了一种前所未有的快感。对于变态心理的犯罪人,偏执和追求完美是他们的共性,以至于终有一天在他将暴力幻想转化成现实之时,会甘愿冒着巨大风险尽可能去遵循“1·18”碎尸案中凶手的所为,以期望获得他最初的或者甚至超越当时的那种快感。我相信,随着我的成熟,未来的案件可能会显示出很多独创性的东西。
自中午回到招待所,我便一头扎进报告中,抛却时间和空间概念,将自己置身于脑海里想象的画面中,开始重现案发情景。在案发情景的画面中,我扮演着不同的角色,时而分裂成两个凶手,时而又变成冷静的旁观者,以参与者的视角去挖掘凶手真实的犯罪心理。
到了傍晚。
周紫涵听说我为了赶报告午饭和晚饭都没出来吃的时候,她便到餐厅打包了几个小菜带到了我的房间。闻到饭香,我才感到胃里空荡荡的,我让周紫涵先自己看会儿我写报告,待我吃完饭填饱肚子再为她详细解读。结果我饭吃完了,周紫涵也抱着笔记本电脑靠在房间的床头上睡着了。
在蓉城市警局待过的我很清楚做刑警的艰辛,而作为一名女刑警则付出的更多。如果不是心力交瘁,周紫涵怎么会在一个单身男人的房间里睡着?我心口仿佛被针扎了一下,我已经许久未对一个女人如此心疼过了。
我不忍叫醒周紫涵,于是从她手中轻抽出电脑,周紫涵看来也实在是支撑不住了,未做挣扎,便顺从着在我的搀扶和衣而躺到床上。我开始帮她脱掉鞋子,然后再拉开被子为她盖上,关掉房灯,只留窗前茶几上一盏夜灯撑着光亮。昏黄的灯光下,女人恬睡着,男人守在床边沉思,冷清的夜便流淌出一丝温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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