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原本的历史进程,清光绪三十一年九月(公元1905年),清廷正式设立巡警部,任命徐世昌为尚书。我国现代意义上的警察机关宣告成立。不过,在此之前,也就是1901年《辛丑条约》签订之后,八国联军同意归还天津,但是根据条约却不允许清政府驻军。
时任直隶总督北洋大臣的袁世凯,根据英国警察的管理模式,在天津成立了中国第一个警察机构来接管天津,用警察代替军队驻防天津打破了八国联军继续占领天津的美梦。
不过,自从南柯出现在本时空之后,大清特别是西北诸地早就脱离了原本的发展轨道。就拿警察而言,早在1895年7~8月份就已经在起点城出现,并在当年8月20日正式命名为警察局。西北平定之后,南柯为安置退伍军人,相继在辖区成立一批警察局、警察所。
1897年春天,朝廷严令整编甘军、新军,原本十数万的部队只给了不到四万编制。为避免引发兵变,陕甘总督陶模借鉴安西方面的作法,转军为警为士兵提供一条后路。与此同时,安西军大规模从甘新军中吸收合格的兵员,这才把骚动的军人安抚下来。
随之,警察这个称呼正式在甘省出现,警察系统亦在甘新等地建立起来。时间上比袁世凯还要早得多。只是西北的很多动作都是地下党的干活,很多警察局长、所长仍然挂着总兵游击之类的军职。这也正是他们一直领双薪的原因。哪怕是现在,情况依然如此。
不过,南柯早就不认同他们原本的官身。在西北内部,向来是以现在的XX局长所长之类的职位相称。
百足之虫,死而僵,更何况还有那么多忠于大清的民众与官吏。因此,南柯在西北搞的某些小动作并没有瞒得了朝堂诸公,譬如西北诸军军转警的策略。好在南柯对军队一向控制地非常严格,这方面的消息倒是没有泄漏出去。否则,朝廷大军早就云集西北大地了。
实际上陕甘总督陶模当初并没有向朝廷隐瞒军转警这个事实。既然朝廷拿不出遣散费,那就只能给政策。因此,朝堂诸公就默认了甘省合并衙役成立警察系统的这个举措。正是因为有了这个良好的实证,春节后,大清就成立了警察部,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建设警察系统。
借助这股东风,南柯开始在西北三省明确警察职能,进一步完全警察体系。至于各位领导原本的军职,只有应对兵部的时候才有效,平时在陕甘新三省根本不起作用。西北军一直控制在南柯手中,根本没人敢破坏他所建立的新体系。
西北三省的警察系统与后世这一部门的职能几乎没有什么区别。不过,在当前却有些另类,毕竟它综合和一部分衙役与提刑的职能,有损某些既得利益者的利益。面对他们的骚扰,南柯干脆调整提刑按察使的职能范围,使之成为后世的法院。
除了审理案件,提刑案察现在的主要工作是制订西北的地方法律。考虑到法律的制订是件非常严谨的事情,南柯除了把威震天翻译的那些后世美国法律作为立法参照,同时还要求民众与官吏积极参与,共同商讨。毕竟这是西北方面制订的第一部地方法律,必须尽可能完善她。
后世天朝的法律来源于大陆法系,政府既是制定者又是执行者。身为既得利益集团之一员,你如何能够保证当权者能够公正处理案件?按说毛的时代法制还是比较严的,结果却是专制。因此,南柯还是比较偏向于海洋法,毕竟海洋法的核心是民~主,百姓心里有数,误判等问题可以通过完善制度来解决。
大家都清楚,不民~主的法律,更容易误判。只要给法官一个人受贿基本可以歪曲事实。象这种法律约束的都是小老百姓,高官犯法基本没事。而海洋法实行的是陪审团制度,法官只是一个中立者,这可有效避免既得利益集团利用法律维护自己的不法利益。
正因为这个原因,南柯才会委托威震天翻译他所搜集到的美国法律,并以此作为西北法律的协商草案。毕竟大清的国情与美国不同,有些传统还是需要兼顾的。鉴于西北民众对法律的认识颇为欠缺,这部法律的试行本最终还是要由南柯亲自拍板。说到底还是由威震天来决定。
世易时移,变法亦也。世界上原本就没有一成不变之成法,因此,南柯并不担心这部试行法律有失偏颇,大不了过段时间修正就是。总不能象后世彩云之省发生的那个案件一样,男人强JIAN男人竟然无法可依,这让卖屁~股的情何以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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