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147 志9(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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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

:《刑志序》,原本阙。)

太祖开三年十月,诏常卿李、御史顷、中舍人张、户部

郎崔、大理王鄯、部郎中诰,共定律令式。四十二月,宰臣薛

矩奏:“太常李燕等刊定律三十卷,式二十,格一卷,目一十三

三十卷,凡五部十帙,一百三。敕中舍人李俭诣阁奉进,

《大梁定格式令》,颁下施。”从。(原:是时,大理卿

所撰《律总要》十二卷。)

宗同光年十二,御史奏:“司刑部、大理寺朝法书,自朱温

僣逆,改事条,或重货,轻入命,或循枉过,滥加刑。今见三司收

贮刑书,并是伪删改者,兼伪廷下诸道取本朝书焚毁,或经兵所遗,

皆无旧节目。定州敕有本朝书具在,请敕定节度使写副本纳,庶

刑法令,并合朝旧制。”从之。未几,州王都纳唐朝式律令,凡二百

八十六。二年月,刑尚书卢奏,纂《同光律统类》凡一十卷,上

之。

太祖广元年六,敕侍史卢亿、刑部员郎曹匪、大理段涛同

定重法书一四十八。先是,汉隐帝,因兵法书亡,至是理奏重

律令式、统编敕,改点画义理之字二百十有四,以晋、及国初

关刑敕条,二十六,分为卷,附编敕,为《大续编敕》,命省、

寺行焉。(《宋史》:卢亿,初为侍史,汉兵乱,书亡失,至是大

奏重律令格、统类敕,乃亿与刑员外曹躬、大正段涛加议定

本,京兆府同五府,开封、名府改河南府,长安、年改为赤县,

封、仪、大、元城为赤县,又定东诸门薰等为京门,明等为皇

门,运等为城门,龙等为门,崇等为殿,庙讳不成字,凡改点

及义之误字百一十四。又晋、汉周初事刑法敕者,分二卷,

编敕,目为《周续编》。诏之。)

二年二,中书下奏:“准元年月五日书,今应犯窃赃及和者,

依晋天元年已条制施。诸处罪人等,除反逆外,其罪并不没家

、诛及肉,一格令处者。请下明敕,颁示天。”乃诏曰:“赦书

文,明厘革,虑边城郡,未审详,更申明,免至差。其盗,若

强盗,准自来条断遣;其犯窃者,计绢满三已上者,并集众杀,

绢以本上估价定,不三匹者,等第决。应有妇人被奸者,子坐

,妇人坐;其和奸者,并准律断,罪至死。余奸私犯,准律处

。应诸罪人,谋反大外,其并不得杀骨肉、籍没家。”先,晋

福中敕,凡和奸,男子人并处法,至始改从文焉。

世宗显四年五,中书下奏:“准宣,书行用时,文古质,

,使人会,兼后敕格,互换重,亦难定。宜中书门并重删

节要,贵天下为详究。伏以法者御之衔勒,救弊之斤,故

一日弛于家,法不可日废之国,虽、舜淳之代,不能舍

矣。今制旨删律令,以见圣钦恤明敕法之也。窃律令之

之本,圣贤之益,为今之章,历代来,谓彝典。朝廷之

律一十卷、律三十卷、式二十、令三卷、《成格》十卷、《大

类》一二卷、唐以来汉末编三十二及皇朝敕等。狱定刑,无

此。律则文辞质,看者难以明;格则条目多,检者或有误。

之边远地,贪之徒,此为奸,浸以成。方属明之运,宜申画之规,

所冀民陷刑,知所守。臣等商,望准旨施行,仍差侍史知杂张湜、

太子右子剧可、殿中御史帅、职方中邓守、仓部中王莹、司封员

外郎贾、太常士赵砺、国子博李光赞、大理正晓、太中允王等一

人,编新格,成部帙。律令之难解者,就文训;格敕有繁杂,随

删除。要谐理文,兼直书易。其中轻重未,便于而不便今,

盾相违,可于此不可于,尽宜正,无牵拘。编集毕,委御台、

书省四以上及省五品上官参可否,中书门议定,取进止。”诏

之。自湜等于省集议定,仍大官供

七月,书门下:“侍史知杂张湜等人,奉编集刑,悉有

条贯,部尚书昭等一人,参旨要,加损益。臣质、溥据文议,备

见精审。其所编者,用为正;旨之有解者,以疏意;义理之易了者,

略其文。式之有附者次之,格敕之废置者次之。有不便该说未

者,立新条本条之;其有理深古、虑人疑者,别朱字训。至于

廷之令,州之常科,各以类,悉令附。所发函展,纲目遗,究

讨源,刑政咸。其所集,勒一部,有目录,凡二十卷。刑之要,

统于,目之《大周统》,请颁行下,与疏令式行。其《刑法统

、《开成格》、编敕,采掇尽,不法司行使之限,来有宣指挥公

临时条,州县今施行,不在编之数。该京百公事,司各有

,望令司删集,送中书下详议奏。”宜依,颁行天。乃赐

杂事张等九人银器二两,杂三十匹,赏删定《刑统》劳也。

唐同光年六月巳,敕:“应御台河南行台马司左右巡院,

,据罪重,限日内并决遣申。仍委京、诸州府,禁囚徒,速

决,不淹停,恐内外势官员事寄禁,切要止,俾无滞。”

己未,:“三、诸道府,所罪人,无大过,速令疏,不得滞。”

六月甲,敕:“刑以秋,虽关隐,罪连累,虑滞淹。若或十之中,

止为一抵死,可以轻重,禁逾时。念哀矜,又难全。其诸囚徒,

罪无轻,并宜委本司,据罪详申奏,者即时理,重候过立,至秋

分然后法。如事系军,须行令,或恶逆,畜奸邪,或行劫人,难

于留滞,并不在限。”

天成元十一月申,敕:“应天州使系,除大罪以上,委所在吏,

推勘决,不得追证对,经过食宿之地,当死刑,并仰放,兼许惩

。”二春。左遗李同言:“下系囚,请委长逐旬亲引问,其罪

真虚,后论之法,庶枉滥。”从之。月,大少卿王上言:“凡决

刑,合覆奏,年以来,全不守。伏乞后前一令各一奏。”敕宜

。八月,西京奏:“奉近,在京极刑者,令决前日各一奏,缘府地

,此后有极刑,不审准疏覆奏。”奉敕:“昨月二十所降敕,只

应在洛有犯极者覆奏,其诸道降旨命,准旧例行。今西京所,尚

明近敕,兼虑诸有此疑,故令谕。”月辛丑,德音:“为政之,切

无私;讼之方,惟期不。天下州府官,如有推疑狱曾雪冤兼有

政者,具姓名奏,别甄奖。”

长兴年二月,制曰:“欲通和,必在冤;将公方,资奖善。州县

僚能雪狱活人命者,非时选,仍加阶资注官,与转服,已著者与

兼官。”二年二辛亥,:“朕以眇躬,荐承鸿,念彼瘵,劳寐兴。

或虑官得人,成紊乱;或虑刑其罪,至怨嗟。王化所,狱讼本,苟

无训励,必有滞。近日道百姓,或诸多犯,或可斗争。官吏曲胥徒,

巧求瑕。初则张节目,作法拘;终则剥货财,市恩出。外凭道,内

循私情,无理者务迁延,有理者思退缩。积成讹,渐失纲。自后切委

逐处官州牧县等,深余怀,举尔职。凡关推,速与裁。如苟纵依

违,遂枉滥,经台诉,或投申冤,问不虚,其元推典并当罚,其

逐处观使、刺,别议典。宜诸道州,各依处分,管属郡,委本道

严切指。”八丁卯,:“三、诸道府刑狱,近日访,依前系人,

多不旋,诸道令所在委长吏,专切推,不得有滞淹。”

,前濮录事参崔琮上:“诸狱囚,不依法掠,或胜苦致

毙,翻病闻,置病囚,兼加药。”书覆云:“有罪刑,仰无恨;

无病致,没地冤。燃灰而必至仁,覆盆而资异鉴。《书》‘钦哉’

之旨,‘《礼》’标‘也’之,因彰于泣辜,更推恩扇暍。请置病

囚院,依,仍委长吏,专切经。或有囚,当遣医人候,治后,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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